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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OpenClaw(“小龙虾”,曾用名Clawdbot、Moltbot)等智能体工具被曝光默认安全配置脆弱,易引发严重安全风险,同时使用此类智能体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也可能诱发多重风险,现提示如下:
1.“技术信息泄露”风险:OpenClaw等智能体存在权限过高、安全漏洞、插件投毒等隐患,使用其撰写申请文件,易造成技术交底书等核心信息外泄。一旦泄露,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可能因丧失新颖性无法授权,甚至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给申请人带来重大损失,代理机构还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实质缺陷”风险:在利用该类智能体撰写申请文件时可能出现“AI幻觉”,导致申请文件存在内容逻辑矛盾、技术特征表述不清等问题,从而无法获得保护。
3.“不诚信申请”风险:通过智能体凭空生成、随机编造、内容拼凑等形成专利申请,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诚信申请专利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申请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代理机构及代理师将面临吊销执业许可证、注销代理资格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防范上述风险,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现提示如下:
1.申请人: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审慎选择合规专利代理服务,主动了解并确认代理机构是否使用智能体撰写申请文件。如发现代理机构擅自使用相关工具造成信息泄露或构成不诚信申请行为,可依法投诉举报并要求代理机构赔偿损失。
2.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师:务必高度警惕智能体使用风险,杜绝使用智能体开展不诚信专利申请行为,切实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协,各地方和行业贸促会: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于2026年4月20日至26日,组织开展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宣传展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积极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更好凝心铸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开展体系化研究、学理化阐释、大众化普及、精准化传播,深入解读新时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工作重点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工作理念,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的做法经验,充分展示党的创新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地落实的生动场景。
(二)宣传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提振发展信心。全面宣传展示“十四五”时期党领导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发生的深刻变革,充分反映各地方、各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信心和力量。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引导各地区、各部门高标准谋划推进“十五五”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重点宣传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典型案例、进展成效,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发展共识,增强发展信心。
(三)宣传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激发创新动能。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与新兴领域创新发展的关系,讲清讲透知识产权在新兴领域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产业创新、激发文化创意、助力品牌创建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举措,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培育壮大新动能。
(四)宣传知识产权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系,切实为民造福。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讲好通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故事。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园区、深入学校社区、深入田间地头,教育普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服务事项,推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人民。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的沟通联系,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宣传周在全国的影响力、覆盖面、参与度。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做好宣传内容审核,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按规律办事,提高宣传实效。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和过紧日子要求,勤俭节约开展宣传,力戒形式主义。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附件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组委会成员单位
主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
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中国科协、中国贸促会
组委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具体工作。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考试将于5月30日进行;专利代理师考试将于7月4日、5日进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考试将于11月7日、8日进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分10个专业,2019年改革时,知识产权作为唯一一个新增专业加入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职称命名为:助理知识产权师(初级)、知识产权师(中级)、高级知识产权师(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
文源: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qt/gztz/202602/t20260203_566621.html?sessionid=578435008
国知办函运字〔202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总结推广各地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经各地方各部门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出20项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和20项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现予以公布。
上述案例体现了各地区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地过程中的有益实践,创新性强、成效突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宣传推广案例,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附件:1.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
2.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为强化行业自律,净化行业风气,坚决遏制违规行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根据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9份行政处罚,对涉及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利代理师分别从严作出处理。
上述机构在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专利代理师“挂证”、默许或指派代理师在未实际撰写或审核的文件上签名、出租出借代理资质、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等典型违规行为,违背了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要求,相关机构负责人对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本会研究决定分别对27家专利代理机构和29名专利代理师予以行业自律处理。
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共同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环境。
附件: 1.关于给予西安赛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伟超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关于给予北京亿知臻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3.关于对安徽盛世金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徐俊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4.关于给予北京红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吴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6.关于对重庆宏知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梁山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7.关于分别给予济南鼎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曹玉琳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8.关于对河北胤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9.关于对天津万信开元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杨鹏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10.关于对安徽升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锦涛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11.关于给予安徽知藏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强玉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12.关于给予北京书逸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月雯公开谴责的决定
13.关于对安徽昊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官国鹏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14.关于给予天津智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除名的惩戒、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洋公开谴责的决定
15.关于对北京达友众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林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16.关于分别给予北京国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国栋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17.关于分别给予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东伟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18.关于给予北京哌智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通报批评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梁爱荣公开谴责的决定
19.关于对北京众泽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振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0.关于分别给予嘉兴华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孙艳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22.关于给予苏州睿翼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金华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3.关于对宿迁优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丽敏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4.关于分别给予宿州智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除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赵谨容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25.关于对武汉舜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聂颖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6.关于对镇江鼎呈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娜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7.关于分别给予郑州豫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轩丽杰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28.关于给予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识产权代理事 务所(普通合伙)除名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夏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9.关于给予北京汇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通报批评的惩戒、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鑫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6年1月19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5〕28号)有关要求,经自愿申报、省局推荐、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拟确定以下地方(单位)作为2025—2027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对象。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创建对象
昌平区、唐山市、太原市、沈阳市、常州市、绍兴市、赣州市、南阳市、惠州市、海口市
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创建对象
包头市青山区、苏州市张家港市、芜湖市湾沚区、泉州市南安市、枣庄市滕州市、黄石市大冶市、长沙市雨花区、广州市天河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成都市双流区、昆明市西山区、西安市莲湖区、海西州格尔木市、吴忠市青铜峡市、昌吉州昌吉市
三、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创建对象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南京江北新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湘江新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庆两江新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创建对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市浑南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历城区、绵阳科技城新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象
见附件。
六、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创建对象
北京工业大学、南开大学、东北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武汉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
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创建对象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河南省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以上根据创建对象所在行政区划排序)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12日至1月16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并附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12日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ZLZL@cnipa.gov.cn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象
打开此原文链接,可查看/下载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1/12/art_75_203611.html
各位专家、学者: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学术性出版物,其前身为《专利法研究》,首册发行于1991年9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负责编辑。本出版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为宗旨,重点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相关内容,主要刊登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学术性论文和有关译文,向全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个思想和观点交流的平台。
为充分实现本书宗旨和目标,分享各位专家学者、同仁的研究成果和实践心得,现诚挚邀请您为本书撰稿,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集思广益、建言献策。
关于来稿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 来稿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篇幅一般12000字左右。
对于涉及以下主题的稿件,本书优先采用:
(1)商标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2)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
(3)专利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4)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制度研究
(6)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7)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域外适用研究
(9)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研究
(10)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2. 来稿请于2026年2月28日前以电子件形式发给tiaofasi@cnipa.gov.cn,请勿一稿多投。
3. 本书作为汇编作品,版权属编辑部所有。
4.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扩大交流渠道,本书被CNKI等数据库收录,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支付。请作者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是否同意其文章被收录;如无专门说明,视为作者同意。
6. 来稿请在正文前附200字以内摘要一份,并提炼关键词一份。
7. 来稿请在正文最后按顺序标明以下信息:题目、作者姓名、单位全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身份证号码,以便联系并邮寄样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2026年1月4日
国知发保函字〔2025〕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5〕450号),经验收自查、验收评估、综合评定、社会公示等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小站稻等54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示范区要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继续按照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在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方面不断提高工作成效。
二、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持续加强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源配套和跟踪管理,做好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经验总结推广工作,支持示范区分享先进经验和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示范区建设管理和成效复核。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取消示范区资格。对示范形成的典型经验将适时加以总结推广,有效支撑服务区域优势特色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小站稻等54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4日
打开此链接可查看、下载名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11/art_75_203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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