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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公示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要求,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我局综合评定,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2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话:010-62086080  传真:010-62083094

    电子邮件:ZLZL@cnipa.gov.cn

    附件: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


    国家知识产权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35477355.pn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42077259.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80069586.jp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89595130.png 2023年10月8日


    发布时间:2023-10-12
  • 关于开展县(市)创新引导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省级创新生态支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3〕1号)、《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豫科条〔2018〕33 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实施期满的县(市)创新引导计划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9、2020年度立项的县(市)创新引导计划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形式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对有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三、验收材料

    1.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2)。

    2. 能够证明项目实施完成的附件材料,包括项目研究报告、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以及证明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装置等的证明材料等,以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账单、项目经费使用记账凭证等财务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 项目经费使用记账凭证等财务票据应附大额票据(所附票据合计金额应大于总经费的70%)及财务票据明细表(每页要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 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四、验收要求

    1.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豫财科〔2023〕1号、豫科条〔2018〕33号等文件要求对项目单位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验收材料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等认真核实并加盖部门公章,确保验收材料质量。凡有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将对其暂不予新立项支持省级县(市)创新引导计划项目。

    2. 验收材料报送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过期不候,超过期限的项目推至下一次发文后安排进行。

    3. 对因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实施进度的项目,可申请延期验收。

    五、材料报送

    请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总结材料(盖主管部门章)pdf格式扫描件和wps格式电子版于2023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农村处邮箱。

    联系人:薛长江 0371-65949293

               马富举 0371-65952818

    工作邮箱:hnskjtncc@163.com

    地 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2315室

    邮 编:450008

    2023年10月7日


    发布时间:2023-10-12
  •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豫科〔2022〕11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申报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学科领域和项目类别

    (一)申报学科领域

    生命、工程与材料、医学、信息、数理、化学、地球科学等7个学科领域。

    (二)申报项目类别

    卓越青年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科学基金项目、面上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分别简称卓越青年创新群体项目、杰青项目、优青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省基金项目统一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1. 用户注册。个人(申请人)和法人(单位管理员)用户应在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注册并实名认证后,才能登录系统,已完成注册和认证的用户仍使用原账号。

    2. 单位信息填报。依托单位基本信息统一由单位管理员在提交本单位项目之前填写或更新完善。单位管理员提交后,单位所有申请人均能及时共享显示,不需单独、重复填报。

    3. 项目信息填报。项目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登录“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https://nsf.hnkjt.gov.cn/)”填写项目申请书(卓越青年创新群体项目还需同时填写经费预算书),完成后提交至依托单位。

    4. 审核推荐。单位管理员使用法人账号登录系统,按照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审核项目,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提交至省科技厅。

    (二)相关要求

    1. 项目申报实行限额推荐,申报指标每年实行动态调整。2024年度申报指标主要根据各依托单位2022、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联合基金)申请立项情况,以及近2年项目过程管理情况等综合确定,具体申报指标将在申报系统中设置,请10月16日后自行登录查看。

    2. 对依托企业类在豫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可不提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意见,直接申报无财政资金支持的面上、青年指导性计划项目。依托单位为中央驻豫转制科研单位的申请人仅可申报无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面上、青年指导性计划项目。申报无财政资金支持的指导性计划项目,无需填写申请省财政经费额度。

    3. 省基金项目继续实行“包干制”(卓越青年创新群体项目除外),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请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均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上传申报系统,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4. 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适当扩大省基金面上、青年项目资助数量,省基金继续设立部分面上、青年指导性计划项目,鼓励依托单位出资予以资助,共同助推我省更多科研人员蓄力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意出资资助指导性计划项目的依托单位,请在线填写《关于同意出资资助省基金指导性计划项目的函》(允许同一依托单位下不同法人主体分别出函)并上传申报系统。指导性计划项目的产生程序,与其他面上、青年项目相同。

    三、受理时间

    项目申请人在线填报、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10月20日8:00至11月6日24:00;各依托单位审核提交的截止时间为11月8日24:00。

    请项目申请人如实填写项目申报内容,确认提交前可以多次修改保存,已提交省科技厅的项目不再退回修改。各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填报、提交并审核推荐,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相应权限;系统关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修改、补充申报材料。

    四、咨询电话

    (一)系统注册、填报、提交等问题咨询

    省科学技术情报中心 0371—65974111

    (二)业务咨询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0371—65922508,65908672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9日


    发布时间:2023-10-11
  • 《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配套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行动计划》,结合各方关注问题,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算力基础设施?

    算力是集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新型生产力,主要通过算力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算力基础设施是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多元泛在、智能敏捷、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等特征,对于助推产业转型升级、赋能科技创新进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实现社会高效能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全面开启,算力正以一种新的生产力形式,为各行各业的数字化转型注入新动能,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算力基础设施作为算力的主要载体,是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基础设施,对于实现数字化转型、培育未来产业,以及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向纵深演进,算力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各国持续加大投入。我国算力基础设施发展成效显著,但与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相比,与应对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凝聚产业共识、强化政策引导,全面推动我国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行动计划》。

    三、《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行动计划》结合算力基础设施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了“多元供给,优化布局;需求牵引,强化赋能;创新驱动,汇聚合力;绿色低碳,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到2025年的主要发展目标,提出了完善算力综合供给体系、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促进绿色低碳算力发展、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六方面重点任务,着力推动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四、未来3年,算力基础设施发展将有哪些具体目标?

    《行动计划》从计算力、运载力、存储力以及应用赋能四个方面提出了到2025年发展量化指标,引导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计算力方面,算力规模超过300EFLOPS,智能算力占比达到35%。运载力方面,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间基本实现不高于理论时延1.5倍的直连网络传输,重点应用场所光传送网(OTN)覆盖率达到80%,骨干网、城域网全面支持IPv6,SRv6等新技术使用占比达到40%。存储力方面,存储总量超过1800EB,先进存储容量占比达到30%以上。应用赋能方面,围绕工业、金融、医疗、交通、能源、教育等重点领域,各打造30个以上应用标杆。

    五、《行动计划》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行动计划》共部署25项重点任务,在完善算力综合供给体系方面,从建设布局、算力结构、异构协同、标准体系等方面进行部署;在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方面,从运载质量、接入网络、算力调度等方面进行部署;在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方面从存力技术、存储产业和存算网协同等方面进行部署;在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方面,重点在工业、教育、金融、交通、医疗和能源等方面进行了工作部署;在促进绿色低碳算力发展方面,从提升算力碳效水平、引导市场应用、赋能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面,从提升网络安全、强化数据安全、推荐供应链安全等方面进行部署。

    六、在完善算力综合供给体系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部署?

    《行动计划》多方面统筹考虑算力供给建设,从算力设施布局、算力结构配置、边缘算力部署、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引导,提升算力综合供给能力。一是优化算力设施建设布局。促进东西部地区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加强对数据中心上架率等指标的监测,指导整体上架率低于50%的区域规划新建项目加强论证;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布局海外算力设施。二是推动算力结构多元配置。推动算力资源多元发展,逐步提升智能算力占比;推动智能算力与通用算力协同,满足不同类型算力业务需求。三是加速边缘算力协同部署。推动“云边端”算力泛在化分布、协同发展,支撑低时延业务应用;加快行业算力建设布局,支撑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四是构建算力标准体系。加快研制面向算力业务需求的基础共性标准,完善相关要求和技术方法,同步探索支持算网融合产业化发展的标准建设。五是开展算力供给提升行动。开展国家算力中心典型案例遴选,举办中国算力大会,发布《中国综合算力指数》。

    七、在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部署?

    《行动计划》以网络支撑算力应用为核心,从网络创新技术、算力接入网络、枢纽网络传输、协同调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引导,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一是优化算力高效运载质量。探索构建布局合理、泛在连接、灵活高效的算力互联网。增强异构算力与网络的融合能力,实现计算、存储的高效应用;促进数据处理器(DPU)、无损网络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二是强化算力接入网络能力。逐步实现城区重要算力基础设施间时延不高于1ms,大力提升边缘节点灵活高效的入算能力。三是提升枢纽网络传输效率。推动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直连网络骨干节点,逐步建成集群间一跳直达链路,国家枢纽节点内重要算力基础设施间时延不高于5ms。四是探索算力协同调度机制。鼓励各方探索打造多层次算力调度框架体系,探索实现算力的一体化调度应用。五是开展算网融合发展行动。探索建设多层级算力调度平台、打造算网城市标杆、实施“算力强基揭榜挂帅”。

    八、在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部署?

    《行动计划》从存储技术、存储产业和存算网协同等方面,对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进行部署。一是加速存力技术研发应用。促进全闪存、蓝光存储等存储技术的创新发展,紧抓存储闪存化升级的机遇,实现算力中心存力与存储产业的共同发展。二是持续提升存储产业能力。通过关键存储部件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推动存储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撑算力中心存储建设。三是推动存算网协同发展。在技术上推动存算网协同相关技术研发,在算力中心建设上合理配置存算比例,在应用上支撑数据在算力中心内及算力中心间的高效流动。四是开展存算协同发展行动。进行数据中心存储能力成熟度研究,鼓励使用自主存储设备,发布《中国存力发展报告》。

    九、如何推动算力基础设施进一步向绿色低碳方向演进?

    《行动计划》着力引导算力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一是提升资源利用和算力碳效水平。通过对算力中心的设计建设、技术选型和设备选择等方面的引导,提升算力碳效水平。二是引导市场应用绿色低碳算力。积极引入绿色能源,采用源网荷储等技术,实现可再生能源的融合开发、就近消纳,提升算力设施绿电使用率。三是赋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算力在重点行业发挥应用赋能作用,促进企业经营活动数智化发展,构建“算力+”绿色低碳生态体系,助力各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十、如何保障《行动计划》落地实施?

    《行动计划》的落地实施,需要各级政府,以及基础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数据中心服务商、互联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发挥各自优势,互促互补、形成合力。《行动计划》提出了4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统筹联动。加强部门协同,分工做好重点任务组织保障,合力推进算力设施发展。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加大对算力基础设施创新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算力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深化交流协作。充分发挥产业联盟、标准组织的组织引导作用,推动交流与合作。支持算力企业走出去,加强国家交流与合作。四是强化平台支撑。完善中国算力平台和数据采集机制,探索算网存资源的协同对接,有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创新协作、资源共享。


    发布时间:2023-10-10
  • 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解读

    为引导企业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企业依法申报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常态化监管决策部署,服务企业做好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指引》。

    二、《指引》的起草过程

    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指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借鉴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

    (一)深入调研企业合规现状及需求。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调研,了解重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及诉求,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方面多次召开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二)认真研究合规风险和管理体系。全面梳理总结经营者集中监管过程中企业最常出现的合规问题,分析研究合规管理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合规文件,形成有针对性的合规方案。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先后征求有关部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建议经整理后达165条,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改进《指引》。

    三、《指引》的主要特点

    《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合规管理,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旨在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更好服务企业,《指引》提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合规宣传培训,同时鼓励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合规交流和培训。

    (二)突出以实效为基础。《指引》作为经营者集中领域专项指引,以实现经营者集中行为规范效果为目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单独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情况纳入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

    (三)突出以企业为中心。《指引》运用分类分级管理思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广泛差异性以及企业从事并购活动的频繁程度,鼓励和建议达到一定规模且并购行为较为频繁的企业制定合规制度,并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企业充分灵活度。

    (四)突出以问题为导向。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指引》首次引入案例说明,这些案例都是根据过往执法经验总结出来的申报过程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提示企业重点关注,提升指引实用性。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五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引》目的和依据、合规必要性以及《指引》适用范围,指出《指引》是细化《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专项指引。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简要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重点合规风险”,重点提示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申报、何时申报、申报后“抢跑”、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审查决定、阻碍审查调查、境外合规风险等。

    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主要介绍如何有针对性地制定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制度,特别是建议企业在投资并购决策流程中嵌入经营者集中合规审核,同时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建议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等。

    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主要介绍如何保障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包括合规承诺、合规报告、合规评价、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合规奖惩、合规激励等保障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合规工作体系。

    五、加强事前合规,推进常态化监管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规范监管和促进发展并重,加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推进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事前合规效能:

    一是做好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培训,会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多方积极开展合规宣传和培训,在全社会营造竞争合规的良好氛围。

    二是研究经营者集中合规评价体系,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了解企业合规管理情况,及时给予企业必要支持,遴选推广合规典型案例,激励企业合规经营。

    三是完善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机制,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风险提示机制,靠前一步服务企业依法申报。

    四是落实常态化沟通机制,不定期与企业、律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优化改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投资并购提供高质量经营者集中监管指导。


    发布时间:2023-10-09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

    一、原料目录解读文件制定背景

    为了推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制定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开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招标研究基础上,结合既往产品的配方、功能、安全性、质量控制等实际情况,以及中国营养学会对酪蛋白磷酸肽+钙、DHA藻油的保健功能和用量等研究成果,制定了新版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于2023年6月2日发布了上述目录。为使原料目录正式实施后,产品备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已批准注册产品情况,联系生产实际,对产品备案时的原料使用、产品名称等细化了要求。

    二、此次调整更新的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内容

    1.增加2个新化合物

    氯化高铁血红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附录B《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中,铁化合物来源包含“氯化高铁血红素”, 2022年3月7日已发布实施GB 1903.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高铁血红素》,目前已有含该原料作为补充铁的保健食品获得批准证书。

    维生素K2(合成法):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2月28日发布了公告(2020年第9号),增加维生素K2(合成法)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2.更新5个国家标准

    磷酸二氢钙等5个原料的标准依据已经更新,此版原料目录中替换已作废了的标准。

    3.对7个原仅有《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的原料增加食品标准

    富马酸亚铁等7个原料在原仅有的《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1个原料在原有卫生部公告基础上增加食品标准

    柠檬酸锌(三水)在原有卫生部公告基础上,增加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酪蛋白磷酸肽+钙用于产品备案时的说明

    此次将“酪蛋白磷酸肽+钙”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产品备案时可以选择将酪蛋白磷酸肽与允许声称保健功能“补充钙”的化合物复配使用,酪蛋白磷酸肽在配方中的使用量与产品标签说明书中钙的标示量之比应在1:5—1:20范围内。

    对于已批准产品或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前受理的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中,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且原料同时包含酪蛋白磷酸肽和允许声称保健功能“补充钙”化合物的,应调整配方用量至符合原料目录要求,产品转为备案管理。

    “酪蛋白磷酸肽+钙”作为配伍组合使用时,酪蛋白磷酸肽不作为营养素进行标示,产品名称中也不含有酪蛋白磷酸肽。

    四、DHA藻油用于产品备案时的说明

    1.产品配方配伍

    DHA藻油确需与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其他原料复配时,备案人应提供产品配方配伍的科学文献、产品剂型和生产工艺合理性等资料。备案人应提供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的承诺书。

    2.商品化DHA藻油的使用

    DHA藻油生产工艺中可添加必要的抗氧化剂或稀释剂等作为辅料,所用的辅料种类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或《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名单》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商品化原料时应按照预处理原料的备案有关规定,分别填写原料和辅料使用信息。

    商品化原料由于工艺必要必须添加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等作为抗氧化剂的,应同时检测产品中的维生素C或维生素E指标值,并作为产品技术要求的理化指标以范围值标示。如达到了营养素对应人群每日摄入量下限的,还应提供作为辅料使用时的用量依据,以及保证产品安全性的研究资料。对于DHA藻油与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原料复配的备案产品,还要提供产品研发资料,证明备案产品安全有效;如产品无额外添加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作为原料的,备案产品的注意事项中应标明“本品含有维生素C和/或维生素E”。 

    以商品化DHA藻油为原料的产品,原料供应商还应制定相应的商品化原料的技术要求,其中DHA藻油必须符合保健食品原料技术要求。

    3.产品备案时的原料和产品名称

    产品备案时,原料名称为“DHA藻油”。

    DHA藻油作为单方原料用于产品备案时,原料为油状的,产品名称为“商标名+DHA +属性名”或 “商标名+ DHA藻油+属性名”,如“**牌DHA软胶囊”或“**牌DHA藻油软胶囊”;原料为粉状的,产品名称为“商标名+DHA +属性名”,如“**牌DHA片”。

    DHA与其他营养素补充剂复配时,产品名称仍应符合现行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则。对于配伍时可能产生歧义的产品名称,应调整营养素顺序,如维生素A与其复配时,产品名称应为“**牌DHA维生素A片”而不能命名为“**牌维生素ADHA片”。

    4.产品备案时的不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

    以DHA藻油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可以选择将“4—17岁人群、孕妇、乳母”列入不适宜人群,或者不将“4—17岁人群、孕妇、乳母”列为不适宜人群,但注意事项标注“4—17岁人群、孕妇、乳母建议咨询临床医生、营养专业人员等。” 

    5.产品备案时的保健功能声称

    以DHA藻油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是“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DHA与其他营养素补充剂复配时,保健功能应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营养素功效排列顺序进行声称,如保健功能为“补充钙,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补充多种维生素,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


    发布时间:2023-10-09
  • 《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解读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对《行动方案》进行了解读。

    问:《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和国家对新时代城市发展和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就新时代推进城市发展和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为人民”,并指出要完善城市化战略,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目标,更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使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

    标准是支撑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基础,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专门部署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提出“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也强调要推动城市健康宜居安全发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城市标准化行动,完善智慧城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围绕区域协调发展、突发事件应对、基层社区治理等领域开展城市标准化试点”等重点工作。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有关部署,统筹组织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城市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了本《行动方案》。

    问:《行动方案》要实现哪些主要目标?

    答: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城市治理标准供给显著增加,标准协同和国际化程度显著增强,城市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标准化融入城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更加凸显。

    具体目标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在标准体系建设层面,基本建成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在城市可持续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智慧城市等领域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50项以上,实现城市标准化全领域覆盖、全流程控制、全手段运用;在标准实施推广层面,启动新型城镇化、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国家标准的试验验证,发布30个以上城市标准化典型案例,打造城市标准全域制定与实施标杆,城市全域标准化引领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在标准制度型开放层面,城市标准化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参与制定城市可持续发展、智慧城市领域国际标准,持续推进城市间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全球城市治理标准化提供中国方案;在标准化工作机制层面,建设城市标准化联席机制,搭建城市标准化工作交流合作平台,为推进城市标准化构建协调有序、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

    问:《行动方案》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围绕主要目标,《行动方案》提出了16项重点任务,总体上可以归为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夯实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基础,加快建设城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研制和完善城市可持续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智慧城市、城市政务服务、城市基层治理、经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城市安全风险应急保障、生态环境、城乡文化保护与创新服务、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与服务、新型城镇化12个方面的标准,保证标准能够全领域覆盖、全流程控制、全手段运用。

    另一方面,加强标准在城市全域的实施推广应用,系统推进城市标准化工作。鼓励试点城市深度参与智慧城市、城市可持续发展国际标准制定、实施和转化,持续推进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开展城市标准化创新综合试点建设,探索标准融入城市全域的应用实践。深化拓展城市间标准化国际合作,增强我国城市国际标准化工作参与度。建设城市标准化联席机制,打造城市标准化经验交流合作平台。探索开展重点领域标准化专项行动,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问:如何保障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答:根据城市标准化工作涉及多领域、跨专业的特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实施和行业管理方面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跨领域、综合性国家标准制定与实施,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构建城市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城市标准化前沿分析、理论探索和应用研究。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储备。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培育发展城市标准化文化,宣传城市标准化行动进展成效和试点先进经验,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发布时间:2023-10-09
  • 关于开展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贷款项目备案的通知

    各相关合作银行,中原金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支持金融机构推出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创新型企业,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知〔2023〕8号)相关规定,现开展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备案工作。

    一、备案基本条件

    1、发放贷款的银行应满足《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知〔2023〕8号)文件对合作银行的条件要求,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产品,或制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引,并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

    2、贷款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以其专利权出质,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向企业提供贷款,并且已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等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办理专利质押登记。

    二、备案主体

    申请贷款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在河南省内的由总行办理,总行在河南省外的,由设在本省的省级分行或牵头分支机构办理。目前,已经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合作银行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银行、中原银行、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尚未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的银行与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协议后,即可纳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合作机制。

    三、备案时间要求

    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每季度备案一次,由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备案上一季度发生的质押贷款项目。首次备案时间为今年10月25日前,所服务企业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设立日在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9月30日之间,由省级以上分行汇总后填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贷款项目备案信息表》,盖章后将纸件(一式三份)提交至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盖章pdf文件发送到xtgl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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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26日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刘涛

    地 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915室

    电 话:0371-65928791

    电 邮:xtglc@126.com


    发布时间:2023-10-08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从加强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开展行政裁决建设试点、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等方面,不断提升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

    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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