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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从加强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开展行政裁决建设试点、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等方面,不断提升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

    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3-10-06
  •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来协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2021年,制定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确定首批35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并举办首次线上培训。指派、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截至2022年底,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设工作,共确定七百余名技术调查官。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8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职责、聘任、权利和义务、指派与调派、程序与规范、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定位。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责。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其他相关工作。

    (三)全职或兼职形式聘任。全职技术调查官按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

    (四)权利和义务。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参与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应保持客观中立,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不负有参与义务。

    (五)指派。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为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征询技术调查官意见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案件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

    (六)调派。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可根据办案需要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提出调派申请,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负责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定调派具体人选。

    (七)告知。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权利。

    (八)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包括:

    技术调查官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九)询问。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技术调查官可以在调查取证、勘验、口头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就技术事实开展询问。

    (十)列席会议。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对参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一)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十二)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为技术调查官建立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技术调查官基本信息和办案情况,考评办案质量。同时被多个部门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由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管理。

    (十三)奖励与报酬。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四)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具有办法规定的不予聘任情形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任期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退出。

    (十五)禁止行为。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十六)法律责任。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行政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亮点与特色

    (一)适用范围广。

    《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分类管理、考评表彰和区域内调派等工作。

    (三)丰富技术调查官职责内容和程序规定。

    《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

    (四)构建“中央-地方”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调派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此规定使得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资源在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源头活水”。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自动解除聘任关系。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若发现技术调查官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客观公证履行职责等情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退出。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理念及制度能确保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人员常新、人才辈出和持续的活力。

    (六)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并重。

    《办法》规定了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也规定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引导技术调查官制度向好向善的方向发展。

    发布时间:2023-09-26
  • 国知局:对情节严重的7家商标代理机构作出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的重处罚,对各类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累计作出行政处罚352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复民进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中提到:近年来,我局指导各地对各类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累计作出行政处罚352件,对部分案件作出顶格10万元罚款;我局直接对情节严重的7家商标代理机构作出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的重处罚,并将其中4家列入我局及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858号(科学技术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进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品牌的发展离不开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支撑,其中商标是品牌的法律载体和主要表现形式,是加强品牌法律保护、实现品牌市场价值、发挥品牌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保障。提案所提建议聚焦商标品牌建设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深表认同。


    一、关于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一)组织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2023年4月,我局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加快建立健全商标品牌培育和评价体系,着力提升上千个企业和上百个区域品牌市场价值和竞争力,其中部署开展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专项行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强化商标品牌管理,制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强化企业商标品牌工作领导机制,规范商标申请、使用和宣传,加强商标品牌风险防控和商誉维护;优化商标品牌培育,树立商标先行的品牌意识,充分发挥商标、专利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与产品外观设计、企业文化打造等协同推进;加强商标品牌运营,以商标为核心载体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提高商品、服务知名度和附加值,运用商标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方式,提升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效益;提高商标海外布局水平,提升中国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通过行动实施,挖掘培育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新兴品牌,推动大型龙头企业等打造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传统品牌创新升级,打造“千企千标”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范例。

    (二)促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效能。一是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修订形成《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国家标准,为企业建立完善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参照标准。二是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2022年增加2994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总数达到8240家,2023年进一步通过数字化指标测评引导企业重点提升商标品牌价值,着力打造更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转化效益高的企业标杆。三是培育打造专利密集型产品。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加强政策支持,促进专利产品化产业化,提升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目前已备案专利产品3万余件。


    二、关于引导区域品牌加强商标管理

    (一)引导培育发展区域商标品牌。《“千企百城”行动方案》部署开展商标品牌优势区域创建专项行动,引导和支持各地方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为主要抓手,大力培育发展区域品牌,系统开展区域品牌培育、管理、运用、保护、推广等工作,一是健全区域品牌管理机制,完善区域品牌相关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区域品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二是强化区域品牌品质保障,建立健全区域品牌检验监督制度和具体标准,推动区域品牌建设管理与标准、专利等深度融合;三是打造区域品牌形象,推动区域品牌使用人统一商标授权许可,规范商标标识使用,建立产品溯源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进行商标品牌推广和维权;四是推动区域品牌共建共享,以商标品牌为纽带强化中小企业帮扶机制,促进区域品牌用标企业协同发展和融通创新,实现资源共享、形象共塑、文化共融;五是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区域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助力本地区相关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增加就业岗位、人员收入和财税贡献,鼓励区域品牌积极运用商标等知识产权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通过行动实施,优先支持制造业区域品牌创建,鼓励现代服务业、新型农业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打造“百城百品”产业集聚区品牌经济发展高地。

    (二)推进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工作。近年来,我局立足职责推进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工作,积极服务地方发展。一是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畅通区域品牌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持续压缩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周期,进一步完善区域品牌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在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加大对地方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审查通过“寿光蔬菜”“丽水山耕”“崇礼好礼”等区域品牌集体证明商标,相关商标品牌带动效应明显,在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培育一个品牌,做强一个产业,造福一方百姓”的重要作用,受到各地的普遍认可。二是不断加强对申请人指导,切实维护申请人权益,积极开展区域品牌专题调研,及时了解地方需求痛点,通过“现场授课”与“线上授课”相结合方式,开展“规范商标注册培训班”等授课活动,引导地方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区域品牌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加强区域品牌保护,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三、关于强化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体系

    (一)推动加强商标品牌建设顶层设计。一是与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品牌建设。2022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联合印发《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原材料工业“三品”实施方案》等,持续加强政策引领,强化品牌建设合力。二是引导地方政府创新品牌建设工作机制。各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统筹推进品牌建设的新路径新模式,例如湖北省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建立推进品牌强省建设联席会议机制,23个成员单位协力推进湖北品牌强省建设,有力支撑全省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强局省联动。建立全国商标品牌工作联系机制,面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线上全面调研和实地重点调研,摸底了解地方商标品牌培育建设情况,交流推广有益经验。四是推动修改商标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新一轮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多次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形成《商标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草案中增加鼓励促进商标品牌建设的多项内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对品牌建设的法治保障。

    (二)加大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力度。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推动全国布局建设3400余家商标品牌指导站,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公益性、便利化的指导和服务,年服务企业超40万次。《“千企百城”行动方案》部署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服务指导专项行动,引导鼓励商标品牌指导站围绕打造“千企千标”和“百城百品”开展专项服务指导,提高指导站综合服务能力,汇聚、链接相关政府部门、专家、机构等资源,打造帮扶指导综合平台。鼓励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优势,通过创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品牌孵化园区、设立市场化商标品牌发展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展指导站载体形式和服务范围,向商标品牌培育、管理、研究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三)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我局着眼构建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目标,持续加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商标代理行业不良现象,同时加快完善监管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持续保持从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商标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一是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出台《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商标代理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二是开展专项行动。连续5年在知识产权代理领域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将打击各类突出商标代理行为纳入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内容,指导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提高打击震慑。三是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专项行动,组织各地开展跨区域联合监管活动;深化信用监管,推进将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纳入有关失信名单列入情形,对失信主体严格实施协同限制。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行业组织加大行业自律惩戒,连续两年开展行风建设年活动,树立高价值导向,营造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的良好氛围;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信息公示和风险提示,为创新主体优选、慎选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便利。近年来,我局指导各地对各类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累计作出行政处罚352件,对部分案件作出顶格10万元罚款;我局直接对情节严重的7家商标代理机构作出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的重处罚,并将其中4家列入我局及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关于探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

    (一)持续深化商标品牌发展指数研究。2020年以来,我局每年指导中华商标协会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对全国及各省(区、市)商标品牌发展综合水平进行指数测评。指数编制坚持采用公开、可测的客观数据,围绕商标品牌的运用推进、质量提升、潜力开发、环境优化、效益实现等方面构建指标体系,经过三年的探索改进,已初步具备量化表征各地乃至全国商标品牌发展质量效益的功能,可以作为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和绩效评价的辅助工具,并为各类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提供参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2022)同时发布中华商标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联合研究编制的综合全球品牌价值百强榜(PRC-Brand榜),作为评价品牌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榜单采用PRC算法对各大国际权威榜单数据进行综合计算,所揭示的品牌价值相对更加全面和客观。结果显示:中国共有14个品牌上榜,总价值达2941.53亿美元,且中国品牌价值增长速度高于平均水平。

    (二)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体系。一是持续完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国家标准体系。截至2023年3月,我国品牌领域国家标准达到41项。推动相关协会、企业加大品牌评价标准实施力度,指导开展公益性的品牌价值评价活动。二是积极推动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品牌评价技术委员会(ISO/TC 289)并担任秘书处,牵头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截至2023年5月,我国提出并牵头制定发布2项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分别是ISO 20671.1《品牌评价 第1部分:基础和原则》和ISO 20671.3《品牌评价 第3部分:地理标志相关品牌评价要求》,有力提升了我国品牌建设国际话语权,以先进标准助力中国品牌“走出去”。

    (三)积极开展品牌宣传。一是推广典型案例。我局组织遴选推广全国百余个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总结推广各类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建设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二是开展品牌宣传活动。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中国品牌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活动,持续宣传中国品牌,推动全社会形成爱护品牌、享受品牌的良好氛围。三是在重大展会上举办相关论坛。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举办“贸易与商标品牌论坛”,在2023年中国品牌发展国际论坛上指导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办“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论坛”,搭建分享成果、汇聚共识、凝聚力量的平台,促进商标品牌国际交流合作。

    下一步,我局将与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研究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不断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工作,加快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一是在企业和区域品牌培育发展方面,深入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基础保障作用,有效促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助力形成商标品牌带动、企业壮大、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的品牌经济模式。二是在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体系方面,引导地方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推进指导站高质量建设和规范化运行,强化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力建设,持续优化品牌发展环境。三是在构建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方面,继续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积极参与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制定,推动重点行业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鼓励各地方和社会机构有效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研发应用客观、科学、高效的商标品牌评价工具,共同推动建设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中国特色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四是在品牌宣传推广方面,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等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加强中国品牌宣传推介,推广商标品牌建设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讲好中国品牌故事。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商标品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31日

    发布时间:2023-09-22
  • 关于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修改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s://www.moj.gov.cn、https://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三、传真:010-62083681。

    四、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doc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18日

    相关原文链接:httpss://www.cnipa.gov.cn/art/2023/9/18/art_75_187625.html

    发布时间:2023-09-19
  • 近期出台的7方面税费优惠政策,一文速览

    日前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介绍了今年以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七个方面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1至7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已达1.05万亿元。




    一、聚焦支持做强做优实体经济


    1.在优化、完善的基础上,将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到期税费优惠政策统一延续到2027年底,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相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3.从财政资金引导、保障融资需求、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稳岗就业这些方面,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二、聚焦促增收、扩消费


    1.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2.延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等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三、聚焦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1.促进研发投入的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时点。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鼓励创业投资政策。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允许依法备案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支持研发设备更新的政策。将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两项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支持重点产业链的政策。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5.鼓励创业创新政策。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四、聚焦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1.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巩固和扩大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势。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2.延续实施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3.出台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推动先进制造业升级发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五、聚焦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1.延续沪港通、深港通和基金互认、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创新企业存托凭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六、聚焦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1.延续实施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支持办好服贸会等重大展会。


    相关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2.延续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支持外贸企业通过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


    相关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3.延续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营造吸引外资和境外人才来华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七、聚焦支持防范化解风险


    1.延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增值税差额征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和征收方式,由一次性缴清调整为逐年缴纳,大幅降低企业支付压力,促进矿产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政策>>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3.延续煤炭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来源:来源: 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9-18
  • 规范版权授权,合理利用学术资源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对知网(CNKI)处以5000万元罚款。这是继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侵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处罚知网8760万元以来,知网第三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三次的事由分别是侵犯作者著作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至此,知网被罚款的数额已累计超过1.3亿元。 

    作为国内最大、最权威的学术文献电子数据库,知网无疑对学术研究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多个问题,备受各界关注。笔者认为,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单凭一纸罚单可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寻求著作权法上的破解之道迫在眉睫。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诱因是什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尽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和浅显事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授权方,其在作品许可使用、利益取得、维权方面处于主动地位,容易形成对被许可方的“著作权劫持”,但是知网现象恰恰相反。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明:知网“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人们不禁要追问:为什么知网的独家许可策略得以实施?笔者以为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学术资源数据库必须大而全、具有权威性,这样研究者才能全面梳理既往研究成果、准确把握研究现状,所以学术资源数据库天然是趋向于“赢家通吃”,即最权威的数据库获得最多的使用,其他数据库很难替代、超越。就像自来水管线、电线的铺设一样,学术资源电子数据库是天然倾向于“一家独大”。

    其次,对于期刊而言,加入权威数据库是提升期刊论文查询、下载、引证率的不二途径。加入最大最全的电子数据库,才能保证自身期刊论文不被排除在检索、利用之外,获得更多的使用。而期刊论文的查询、下载、引证率是对期刊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

    再次,作者需要通过权威电子数据库扩大自己论作的传播,而自身论文的查询、下载、引证率同样也是论文评价的主要指标。

    此外,在作者与期刊的关系方面,除少数“大咖”之外,作者是普遍有求于期刊的,因此期刊可以通过单方格式合同轻易获得作者的独家使用许可及转授权许可,而知网又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轻易从期刊那里获得作者的转授权。另外,知网征稿启事显示,知网是唯一经国家批准正式出版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数据库。

    那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何破解?如前所述,学术资源数据库是天然倾向于“一家独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数据库的运营者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知网的错误不在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于其为了获取、维持支配地位采取了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独家许可策略,同时采取不合理定价损害作者利益。那么如何破解呢?行政处罚固然十分必要,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恐怕不是一纸罚单能够解决的,还需要从著作权法自身寻求破解之道。笔者认为,构建期刊论文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制度,打破任何一家数据库对于作品使用的垄断、独占,是一个可行的策略。理由如下:

    首先,从国内的经验看,我国著作权法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即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但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除非作者声明不得转载。这项规定有助于破除报刊对于作品的垄断,否则由于作者的谈判能力不足,报刊可能会轻易从作者手中获得独占许可,妨碍作品传播、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通过司法解释将该项规定类推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知网等电子数据库依此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授权直接转载报刊上的文章。但是,随着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作出相应修改,删除了有关报刊文章电子化传播的法定许可的规定。目前看来,对于学术文献数据库,适用电子化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必要的。

    其次,从国际层面看,为了破除渠道的垄断、保护作者传播作品的权利,其他国家也有采取法定许可制度的先例,我国著作权法也吸纳了这些经验,采取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学术文献数据库使用期刊文献的法定许可制度,对于破除某些数据库对于学术文献的垄断使用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再次,为了维护期刊的利益,规定期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使用作品,过了保留期则其他纸媒、电子数据库可以依据法定许可的规定不经授权直接使用作品。(龙文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发布时间:2023-09-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1002号)要求,结合相关单位推荐和各试点平台报送材料,经综合评价,现予认定12家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功能性平台,名单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平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规范有序、充满活力、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是健全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畅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促进专利产业化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搭建涵盖功能性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的国家级平台,逐步推进国家级平台之间及与地方各类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快建成一点触发、全网通达的业务协作体系,更好支撑各类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要高度重视功能性平台建设,打造承载核心功能、辐射带动全国的项目、服务、数据等资源中心,为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赋能。要结合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专项任务落实,充分依托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现有工作队伍和相关服务平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形成覆盖全国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节点。要面向重点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集聚区等建设产业运营中心,完善条件标准、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原则上对新建的产业运营中心不再专门复函支持,鼓励已复函支持的产业运营中心先行探索、加快发展,适时认定一批能力突出、效益显著、示范全国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二、明晰平台定位,加强分类指导

    作为具备业务特色和核心功能的服务平台,这次认定的12家功能性平台涵盖了3家交易服务类平台、2家金融服务类平台、4家特色服务类平台和3家工具支撑类平台。其中,交易和金融服务是基础性功能,特色服务类平台同样具备知识产权交易或投融资等功能,同时聚焦于其特色服务对象和领域。工具支撑类平台由国家局直接指导和管理,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提供公益服务、搭建数据底座,为相关管理工作和其他各类平台提供有力支持。各功能性平台运营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对平台范围内的业务和绩效负责。以地方为主建设的平台,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推动落实平台建设方案和条件保障。各功能性平台要强化绩效导向,聚焦功能特色,建立服务标准、集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产品,不断提高聚集效应和辐射作用,更好发挥核心载体功能。

    三、强化跟踪问效,规范运行管理

    建立平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平台依托单位涉及改制、股权变更、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的,以及发生重大舆情、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于发生之日起一周内按程序报送有关情况。要加强对各类入驻、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的信用评价,建立网络舆情常态化监测和处置机制,切实防范意识形态、负面舆情等各类业务运行风险,营造公平、诚信、合规的运营环境。建立平台跟踪问效机制,组织各平台定期报送业务数据,及时了解平台业务进展,促进平台工作交流。按年度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价,全面掌握和评价平台建设进展和运营绩效,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绩效评价的平台(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另行发布),予以取消称号。本次未通过认定的试点平台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结束后另行组织评价。

    四、做好自查整改,守住风险底线

    平台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不得将平台名称刻制公章,不得使用平台名义跨区域设立分平台、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平台名义开展超出平台功能范围的市场化业务和商业性活动。各平台要对分支机构设立、刻制公章、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要主动整改,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附件:1. 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5日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58846235.png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12437370.png

    发布时间:2023-09-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106家专利代理机构采取自律措施

    为深入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连续两年指导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行风建设年活动。

    今年行风建设年活动的主题为“强能力、提质量”。围绕强化组织协调、强化目标实现、强化任务实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行风建设各项措施持续推进,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一是研究制定代理行业从业规范文件。起草专利、商标代理业务的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应的签订指引,研究制定专利、商标代理行业禁止行为清单。

    二是持续开展行业正面引导。针对已收到的566件由专利代理机构推荐的发明专利撰写案例,组织开展优秀典型案例评审。

    三是着力强化行业自律监督。采取谈话提醒、提交书面承诺、责令整改、训诫、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等方式,对106家专利代理机构采取自律措施。

    四是积极组织各类培训。针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海外维权等热点问题开展商标知识公益讲座;按照“进阶式”培训模式开展专利代理实务基础、提升、高端人才培训班。截至目前,共举办20期培训和交流活动,涉及人员近万人。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行风建设年活动,以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推动行业履职尽责,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9-12
  • 国知局: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上限提高到20倍的建议答复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35824740.png陈志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上限提高到20倍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规定远高于填补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该制度目前在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有确立,惩罚性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为一般赔偿金额的三倍。2013年,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规则。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2019—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修改,确立与《商标法》一致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民法典》正式确立针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标准,并配套发布指导案例,为各地各级法院启用这一制度提供指引。目前,中国从立法及司法规则层面全面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一步,为强化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优化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将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列为商标侵权的赔偿内容,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由“恶意”修改为“故意”,引入商标侵权公益诉讼,打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强化侵权执法手段和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为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版)》,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清单管理,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支撑和保障。

    2022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印发施行,对知识产权审查审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予以规制,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列为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信息予以通报和公示,并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等管理措施。

    2021年9月1日,我局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等列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对失信主体实施“在工程招投标时予以着重考量”“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措施。

    对于您提出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与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的建议,我局将结合各方意见,在修法过程中认真研究,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信用监管在激励和保护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不断强化商标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21日


    发布时间:2023-09-12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