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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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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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助力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引导各地理性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商标化,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目的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为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各地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时,为传达产地信息,表明某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强调产地优势,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一般由“地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地名+其他显著性文字要素”组成。但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显著性是标识作为商标使用须具备的基本属性。由于地名一般只能说明商品的来源地,而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不具备显著特征。
为引导申请人就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合理申请注册商标,避免驳回又重复申请的恶性循环,降低申请人成本,本指引特列举常见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现形式和因不具备显著特征或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而不予注册的情形,供申请人参考。
二、适用范围
鉴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由区域内具备某种资格且遵守一定规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对于各地打造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地理标志除外),集体商标更适合作为法律保护路径。
此外,集体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不仅需要提供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使用管理规则,而且在使用管理规则中还要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集体成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因此,将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注册为集体商标,也便于注册人加强对集体商标使用人的检验监督,从而实现品牌效益的最大化。本指引所列注册商标均为集体商标。
三、常见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现形式
(一)申请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上述要素组合构成
以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上述要素组合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该标志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具备显著特征。
1.申请商标由具备显著特征文字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3、29、31等类别毛线、酸奶、燕麦等商品
(寓意:河套地区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
2.申请商标由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莆田市鞋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5类运动鞋、休闲鞋、皮鞋等商品
(寓意:鞋带;“莆田”拼音首字母的图形化设计)
3.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全称和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瑞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14类翡翠、玉雕首饰等商品
(二)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他具备显著特征文字要素组成,申请人及申请标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 申请人经商标所含地名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
◇ 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 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
◇ 申请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9、30、31等类别肉制食品、水果蜜饯、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
(寓意:地名、多山的地貌特征、深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相结合)
(三)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和申请人全称组成,申请人及申请标志除满足上述(二)所列条件外,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
◇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并非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但其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关联,不会被误认为地理标志的。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嵊州市领带行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5类领带、领结等商品
四、不予注册的常见情形
(一)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也是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申请商标仅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等要素组成,整体缺乏显著性,且尚未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予以驳回。
1.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等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凉山州烧烤产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43类餐馆、外卖餐馆等服务
2.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和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行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5类工作服、衬衣、外套等
(该商标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图形部分组成,图形部分虽具备一定显著特征,但文字部分为商标主要呼叫部分,商标整体地名含义仍较强,缺乏显著特征。)
(二)申请商标易造成公众误认
申请商标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予以驳回。
1.申请商标包含地名,申请人住所、经营地不在该地名范围内,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地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玛沁县有机畜牧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9类血肠、肉干、牛奶制品等商品
(该商标所含“兴城”是辽宁省辖县级市,由葫芦岛市代管;而申请人来自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
2.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或者图形,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指定商品: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
(该商标中含有“放心农产品”“RELIABLE”,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
3.申请商标包含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所标示的产业集群品牌或者区域品牌的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关联,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易使公众误认为地理标志的。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30类大米商品
(该商标所含“江汉”可以指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或者江汉平原。该区域自古为鱼米之乡,所产优质稻米的特定品质主要受到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影响。在符合相关申请材料要求的前提下,“江汉大米”可以作为地理标志注册。而普通集体商标与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功能作用、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条件、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为避免公众误认,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注册保护类型的时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司发通〔202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15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专业化仲裁机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仲裁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等内设部门,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员名册,集中服务资源,提供专业仲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家仲裁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仲裁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推荐名录。支持仲裁机构从商标专利审查员、预审员、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员中选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完善知识产权仲裁秘书的选拔培养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
二、完善专业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实际,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门规则。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仲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知识产权仲裁提供咨询、立案协助、庭前调解等支持。探索技术调查官参与仲裁程序,为查明仲裁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支持有关产业商协会在章程中设立知识产权仲裁条款,推动商协会会员企业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扩大仲裁适用范围。支持仲裁机构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商协会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推动选择仲裁方式依法化解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拓宽知识产权仲裁范围,探索在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争议中引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结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专题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仲裁知晓度。
四、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仲裁工作。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提升影响力和竞争力。支持仲裁机构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对接机制,引导企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完善工作机制,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中国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加强工作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中重点问题,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公证、调解等有机衔接,促进纠纷专业高效化解。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打造若干高水平知识产权仲裁基础研究平台,结合知识产权重点工作需求,开展专题研究。加大仲裁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领域适用研究。分级分类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仲裁培训,提升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定期收集发布各地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有益做法经验。
国知发保字〔202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功能,有效破解“内卷式”竞争,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光伏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应对,营造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知识产权对现代光伏产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服务制造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策引领,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坚持创新激励与质量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光伏企业创新能动性和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加快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坚持严格保护与高效运用相结合,健全衔接顺畅的保护格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专利运营机制。
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储备更加丰富,培育布局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质量专利布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TOPCon电池、背接触电池、异质结电池等技术进步,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引导企业面向钙钛矿、叠层电池等前沿技术,靠前储备基础专利。加强企业专利布局指导,引导企业在逆变器、关键原辅料、设备、系统部件等领域加大创新力度,在光储融合、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等上下游环节开展专利挖掘和培育。强化光伏产业有关专项中的知识产权布局要求,突出质量导向,形成与攻关目标相匹配的专利成果。
(二)提高专利预审和审查效率。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光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按需审查制度实施,利用延迟审查、集中审查等审查模式,助力光伏企业提升专利申请布局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多样化国际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布局策略,充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从光伏上游原材料制备到光伏组件生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诉讼、核心技术专利对外转让及舆情的监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通报机制。建设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面向企业提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实务指引等信息,定期发布光伏知识产权发展及风险预警报告。
(四)强化纠纷行政裁决高效处理。指导光伏产业聚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专利纠纷解决专门机制,依法依规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推动建立光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区域联合审理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建设,加大对光伏领域行政裁决办案技术支撑力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高效协调,加快相关案件审理,提高维权效率。
(五)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行政裁决案件信息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关管理等部门,有效规制光伏领域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根据对企业核心专利的综合性评议以及行政裁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裁定,加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光伏产品进出口。
(六)强化招投标中的侵权规制。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制售、使用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情形。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或司法生效判决结果作为央国企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七)引导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靠前化解光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组织开展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光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鼓励有条件的仲裁组织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仲裁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布光伏行业尊重知识产权的自律倡议。
(八)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快推进光伏领域专利供需对接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光伏领域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市场化、利益平衡、开放性、无歧视原则组建专利池,促进产业链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
(九)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健全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光伏企业国际参展、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作用,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用好高价值专利储备,协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企业设立光伏产业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助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本。
(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引导光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光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培训。支持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面向光伏企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育一批支撑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风险应对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面向光伏企业核心技术攻关的公共服务支撑。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高水平光伏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为全球光伏产业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十一)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指导光伏企业提高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商标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推动光伏企业积极塑造中国品牌良好形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商标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引导光伏企业做好海外商标使用监测,降低海外商标和域名被抢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协调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央地联动和区域协作模式。加大对光伏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对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水平突出的光伏企业,在项目申报、信用管理等工作中给予支持。汇聚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行业协会建立涵盖知识产权、产业、法律、公共服务等领域专家的特色智库。加强光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收集推广优秀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29日
豫科〔2025〕154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构建创新应用场景,规范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运行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2日
为确保中国专利文献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IPC(2026.01版),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及公布公告。
与IPC(2025.01版)相比,新版IPC共修订分类号1615个,其中新增分类号517个,删除分类号206个。
为方便新版IPC的学习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译制了IPC(2026.01版)相关资料,包括IPC分类表、分类定义及新旧版本对照表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获取。
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61/index.html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
国知办函保字〔2025〕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管理,引导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着力引导全社会合理规范使用商标,不断加大对商标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监管和治理力度,严格规制通过商标实施虚假描述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坚决维护正当有序的商标使用秩序,有力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积极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重点关注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重点关注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行为。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烟草领域,特别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重点关注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品质要求的行为。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重点关注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二)开展重点摸排。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舆情监测,重点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领域,及时发现利用商标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线索和不当行为,加大商标使用管理和执法指导力度。
(三)及时处置线索。要将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查处,跨区域案件线索可以层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四)加强合规引导。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摒弃投机心理,做到诚信经营;在商标保护、运用等相关政策中,强化商标合规使用要求,正向引导企业合规使用商标。
(五)强化综合治理。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商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申请人传导正确申请和使用商标的理念;加强信用监管,对各类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体,依法依规做好失信惩戒工作。
(六)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在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综合研判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工作统筹协作,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保障消费者利益,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全面提升商标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通知》重点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净化商标使用环境,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各类主体规范使用商标。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使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一是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在矿泉水商品上使用“
”商标,白酒商品上使用“
”“
”“”商标,“餐厅”服务上使用“
”商标等。
二是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在苹果商品上使用“
”商标,新鲜蔬菜商品上使用“
”商标,酱油商品上使用“
”商标,面包商品上使用“
”商标,且商品的实际属性与其商标中文字或图形的含义不符。
三是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在瓷砖商品上使用“
”商标,但该瓷砖并非来自意大利罗马;在红茶商品上使用“
”商标,但该红茶并非产于1837年,或者其提供者并非创设于1837年,且该商标中声称的“THE FINEST TEAS OF THE WORLD”,中文意为“世界上最好的茶”,并无依据;在白酒商品上使用“
”商标,但该白酒并非以手工酿造;在铁锅商品上使用“
”商标,但该铁锅并非手工打造;在挂面商品上使用“
”商标,但该挂面并非手工擀制。
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被驳回,使用上述商标的当事人被案发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
《通知》提出,对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两类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一是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在蛋商品上注册“
”商标,实际使用“
”标志,导致公众误以为是土鸡蛋;在粉丝商品上注册“
”商标,实际使用“
”标志,导致公众误以为是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等。上述注册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二是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例如,某当事人在蜂蜜商品上注册“
”商标,却在商标上增加绿色生态健康等字样,实际使用“
”商标,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某当事人在润滑油商品上注册“
”商标,自行改变为“
”商标使用,攀附BP股份有限公司的“
”商标,被当地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责令7日内改正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等行政处罚。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例如,某当事人将未注册的“
”商标使用在其所销售的“美肌素颜霜”商品上,并在商标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
”使用,且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
”商标,被以该商标带有欺骗性为由驳回后,仍继续使用。该当事人被当地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等予以行政处罚。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重点关注。例如,某当事人在卷烟商品上仅分别注册了两个字的“WX”和“YZ”商标,却在生产销售的卷烟上将两商标组合、实际使用“WXYZ”商标,并仅在“Z”的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将未注册的“WXYZ”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建立的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只有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发生纠纷时,才需要认定一方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继而予以特别保护。然而,部分企业误将驰名商标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将广告效应作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偏离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为厘清驰名商标制度,使其回归立法本意,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使用限制条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作宣传以来,各界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更加准确,制度运用更加合理,但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仍时有发生。《通知》聚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要求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例如,某当事人在其商标经有权机关认定后,在网站、社交媒体中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以宣传或推销其经营的商品,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制定使用管理规则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使用管理规则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事项,对注册人、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宗旨、手续、权利、义务,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或者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
注册人、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的均应当承担责任。例如,某当事人为“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因使用人生产销售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枸杞,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品质要求等违法事由被行政处罚后,该当事人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行政约谈,要求其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注册人的管理职责。又如,某当事人为“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因使用人在超出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生产地域范围的茶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该当事人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对“
”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商标服务行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过程中,理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素养,承担更高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以预防和避免违法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发生。例如,某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仍然接受委托,代理其商标注册申请,甚至代理的部分商标明显带有欺骗性、具有不良影响。该当事人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通知》提出了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摸排、及时处置线索、加强合规引导、强化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氛围等6项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央地协同,实现部门联动,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进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科技助企惠企政策新十条(试行)》(豫科〔2024〕127号)。有关涉及科技助企惠企的政策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5〕16号)为准。
2025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kjt.henan.gov.cn/2025/12-25/3278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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