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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 国知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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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发通〔202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15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专业化仲裁机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仲裁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等内设部门,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员名册,集中服务资源,提供专业仲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家仲裁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仲裁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推荐名录。支持仲裁机构从商标专利审查员、预审员、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员中选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完善知识产权仲裁秘书的选拔培养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

    二、完善专业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实际,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门规则。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仲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知识产权仲裁提供咨询、立案协助、庭前调解等支持。探索技术调查官参与仲裁程序,为查明仲裁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支持有关产业商协会在章程中设立知识产权仲裁条款,推动商协会会员企业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扩大仲裁适用范围。支持仲裁机构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商协会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推动选择仲裁方式依法化解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拓宽知识产权仲裁范围,探索在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争议中引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结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专题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仲裁知晓度。

    四、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仲裁工作。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提升影响力和竞争力。支持仲裁机构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对接机制,引导企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完善工作机制,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中国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加强工作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中重点问题,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公证、调解等有机衔接,促进纠纷专业高效化解。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打造若干高水平知识产权仲裁基础研究平台,结合知识产权重点工作需求,开展专题研究。加大仲裁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领域适用研究。分级分类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仲裁培训,提升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定期收集发布各地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有益做法经验。

    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25/art_75_203273.html

    发布时间:2025-12-30
  •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知局关于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附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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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账户变更的公告(第6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账户变更的公告(第617号)

    发布时间:2025-02-14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83284235.p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一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账户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户  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北京专利代办处)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

    账  号:8110701012502961470

    启用时间:2025年2月10日。

    自2025年2月10日起,原账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月27日


    发布时间:2025-02-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学院、国铁集团办公厅: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要求,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等36家机构为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备案网点结合地方需求、区域优势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附件: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发布时间:2024-12-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学院、国铁集团办公厅: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要求,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等36家机构为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备案网点结合地方需求、区域优势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附件: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发布时间:2024-12-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学院、国铁集团办公厅: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要求,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等36家机构为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备案网点结合地方需求、区域优势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附件: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发布时间:2024-1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一)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发布时间:2024-12-19
  • 牵线又搭桥 串起产学研(人民眼·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人民日报)

    江苏、安徽、陕西等地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引子

    步伐平稳、对答如流的人形机器人“万小特”,近日在安徽创新馆一亮相,便以较为成熟的感知、理解、决策能力,得到参加成果发布会的专家和企业代表的普遍认可。

    从研发到产品落地,这款人形机器人仅用了不到半年时间。“这离不开‘科技红娘’牵线搭桥、协调推进。”淮北万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左军感慨。

    左军口中的“科技红娘”,指的是技术经理人——他们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工作,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外公布,其中提出,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技术经理人作为新职业被纳入。

    近年来,多地结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需求,多举措培育技术经理人,为其发展搭建舞台、提供支持。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共420家,各类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专职人员2.4万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技术经理人怎样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这支队伍如何培育壮大?近日,记者在江苏、安徽、陕西就此进行采访。

    探路

    供需信息不对称,技术经理人牵线搭桥,对接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

    多年后,与企业界朋友交流,韩冰才得知,彼时市场上对润滑剂的需求很大。回想过往,他深感遗憾。

    48岁的韩冰现任南京工程学院科技与产业处处长。2007年,他和同事研发出一种可提高模具寿命、降低生产成本的“钢丝拉拔润滑剂”,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几年后,由于研发团队不了解市场,也没有企业主动对接,这项技术不再领先,也就没能实现成果转化。

    这样的遗憾,并不鲜见。据统计,在江苏,2017年以前,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仅占科研总收入的5%左右。

    科技成果为何“沉睡”?韩冰经过调研发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普遍侧重前沿研究,有的在短时间内暂未显现市场价值,有的市场前景虽好,但缺乏系统专业的转化、孵化资源支撑。即使少数人能找到合作伙伴,也常因匹配度不高,难以长久合作。

    技术成果“藏在深闺人未识”,一度让韩冰这样的科研工作者很苦恼。而成功研发“万小特”的左军,则曾为寻求科研支持而犯愁。

    左军所在的淮北万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很早便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人等领域技术研发。团队谋划研制一款人形机器人,但在机器人的稳态控制、步态算法等方面缺乏经验。想与科研院所合作,却不知上哪里去找。

    有技术需求但找不到科研支持的企业不在少数。“信息不对称,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大障碍。”左军感慨。

    “技术与产业,中间是有较大盲区的。只有跨过盲区,技术才能赋能产业。”在知识产权、法务等领域工作多年后,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王海栋于2015年创办了西安远诺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目标很明确——组织技术经理人牵线搭桥,帮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成立伊始,王海栋信心满满。实际操作后,方体会知易行难。一次,有家企业需要技术,王海栋就在西安高校里逐一排查,“由于对企业需求理解不深、对技术信息挖掘不够,来回折腾了好几次,最终不了了之。”

    一来二去,积累了经验,王海栋琢磨出一些门道:技术经理人这活儿,并非简单的信息整合。推动科技成果从“书架”到“货架”,有很长的链条。

    在王海栋看来,这一链条包括筛选成果、对接融资、解读政策、申请专利等多个环节,需要专业化服务,但同时熟悉技术、运营、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却不多。

    “自己淋过雨,更想为别人打伞。”韩冰2010年开始兼职做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探路过程中也有过困惑和迷茫,“没有系统培训、激励机制,全凭经验和热情。”

    市场青睐,需求紧俏。大力培育技术经理人队伍,串起产学研,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和多地的实践探索。

    培育

    聚焦实践难题,开展系统培训,助力技术经理人提升职业素养、专业能力

    “这篇论文一发表,相当于技术公开,以后再申请专利就无法获得授权了。”2019年底,南京工程学院青年科研人员赵健撰写了一篇关于裸眼3D视觉显示技术的论文,准备发表。韩冰得知后提出建议:“这项科研成果,最好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否则,成果转化时,难以维护合法权益。”

    赵健虚心接受,因为韩冰是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江苏)基地,面向技术经理人开设实训课。2019年,经过培训,韩冰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注册为技术经理人。

    提升技术经理人专业能力,首要的便是培训。

    “我们培训的第一批技术经理人,大多来自科技企业副总、产业教授、创业导师等群体,已有相关从业经验。这意味着,培训并非从零起步,而是系统化、再提升的过程。”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总经理肖莺介绍,2019年以来,瞄准解决问题、提升能力,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开设了“成果推介与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等多项实训课程。

    韩冰印象最深的是“成果推介与评价”课程——通俗地讲,就是模拟项目路演。导师们是来自产业界或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

    “基于人眼生物立体视觉感知的三维光场精确重建技术,结合人眼立体视觉原理和眼动数据,建立3D成像与人眼适配性评估模型……”现场模拟推介赵健的科研成果时,韩冰话还没说完,就被打断了。

    专家点评一针见血:不要堆砌专业术语,要翻译成市场听得懂、投资人感兴趣的语言。

    经过专家指导,韩冰把这段话修改为“解决裸眼3D视觉显示中的眩晕问题”,并补充实景图片加以解释。

    实训还延伸到课外。培养基地定期组织技术经理人到苏州、无锡等地开展路演,与相关企业、投资方等面对面交流。

    一次次路演,积累了经验,也积攒了资源。2020年11月,韩冰为赵健的技术成果找到一家企业,双方共同注册成立了项目公司。近一年后,企业认为项目周期过长,退出了。

    引入新的投资方时,遇到新的难题:随着技术优化并申请到专利,赵健认为,公司估值水涨船高,新的投资方如要获得相同股权,应比上一家企业投入更多资金。投资方对此认同,但对具体数额持不同意见。

    引入投资时,公司股权转让溢价怎样确立?退出时,投资方能带走多少钱?这是技术经理人经常会遇到的专业难题。聚焦实践难题,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组织专家,开设“技术作价入股”实训课。

    “真是及时雨!”从这次实训中受到启发,韩冰找到第三方评估公司,查阅文献、开展调研,完成了估值报告,得到投资方认可。

    为降低风险,双方还就退出机制作出约定:如投资方主动撤资,要按一定比例弥补技术人员损失,保护科研和创业团队积极性,确保转化工作顺利开展。

    如今,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注册的技术经理人超过5500人,培养基地组织实训课程100多场、服务逾1万人次。

    培训内容专业,培养方式多样。在安徽,“培训+考核+实操+评价”综合认证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正在形成。

    “帮助科研团队实现成果转化,要考虑哪些因素?”

    “申请专利保护”“选择合适的转化模式”“寻找有技术需求的企业”……

    老师话音刚落,学员纷纷抢答。

    来到安徽创新馆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安徽)基地,一场技术经理人的培训正在进行。技术经理人黄磊曾经牵线搭桥,帮助左军成功研发“万小特”。这样的培训,他参加过3次。

    为啥是3次?原来,技术经理人也有晋升标准。为鼓励技术经理人积极参与培训、提升实战本领,安徽创新馆推出技术经理人积分制。

    “学员如果申请参加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不仅要有初、中级结业证书,实训积分还须达到80分以上。”安徽创新馆对外合作部负责人陈昕介绍,积分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促成技术转移交易、做好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的征集与对接等。

    2020年以来,安徽创新馆共举办此类培训班35场,累计培养技术经理人2848名。

    越来越完善的培养体系,推动技术经理人职业素养不断提升。

    在陕西,培训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2019年11月至今年7月,陕西省科技厅已举办技术经理人培训班8期,指导宝鸡、安康、咸阳等地开展培训13期,累计培训学员4000人次。

    参加培训后,王海栋很有获得感:“培训涉及科技成果筛选、融资对接等方方面面,帮我们扫除了很多产业与技术的知识盲区。”

    实践

    “科技红娘”工作细化为100多个流程节点,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助推科技与产业“牵手”,技术经理人也被称为“科技红娘”。“科技红娘”要成就一段“科技姻缘”,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先找“相亲对象”。地处西安的员明科技有限公司,原来的主要业务是为企业办公等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两年前,公司董事长王员把目光瞄准智慧交通领域:“我们要在这个领域选择‘细分的点’,推动产品创新。”

    这个“点”在哪里?

    听说此事,王海栋打开公司数据库,仔细查询。凭着多年场景挖掘的经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学院副教授包敏团队进入他的视野:团队长期从事雷达信号、信息处理等方面研究,在空天探测、穿障雷达等领域积累了大量科研成果。“与智慧交通领域结合,是一种全新尝试。”与王海栋初步接触后,包敏也跃跃欲试。

    “相亲对象”找到了,还得促成双方“看对眼”。在王海栋团队邀请下,王员、包敏深入沟通。经过数轮“头脑风暴”,科技成果转化的应用场景——给道路“做CT”,逐渐清晰起来。

    之后的商业化磋商阶段,做什么产品、覆盖哪些市场、如何组建团队等,双方要谈的内容不少。王海栋牵头,西安远诺技术转移有限公司6名员工组建了技术经理人小组,发挥各自在税务、法律等领域的专长,为双方提供全方位服务。

    几轮磋商下来,双方明确:研发产品定为“探地雷达系统”,先主攻道路检测,再推动产品迭代升级,将应用逐步拓展至桥梁检测、机场跑道检测等方面;成立新公司,同步组建研发、市场和管理团队。

    促成“看对眼”,还得推动“领证”。成立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最易产生分歧——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占多大份额合适?

    “很多案例中,因心理预期差异过大,合作双方就此产生分歧,甚至一拍两散。”王海栋说。

    为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王海栋提前与王员、包敏沟通,降低两人心理预期,并给出专业建议:包敏团队以技术作价入股,占比20%。

    “我们的建议有专业依据。”王海栋介绍,通过多年项目实践,团队已探索出一套“科学家—企业家”股权比例参考标准,从管理、资金、技术、市场4个维度分析比较,做到双方权责利平衡,“就‘探地雷达’项目而言,拓展市场最关键。经过测算,技术作价占比两成较为合理。”

    2022年底,双方合作成立西安中创云图科技有限公司。前不久,公司研制出超宽带变频探地雷达,实现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替代。

    “我们把‘科技红娘’工作,细化为100多个流程节点,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王海栋带领下,2023年,西安远诺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163项,成交总金额达2.7亿元。

    技术经理人助力,科技成果正从实验室加速走向应用场——

    在安徽,黄磊根据左军的技术需求,迅速梳理、匹配科研团队,第一时间举行了线上对接会。在黄磊多次沟通、接洽后,双方合作顺利——经过5个月联合研发,“万小特”一亮相,便收获市场好评。

    在江苏,韩冰带着技术经理人团队,为赵健从南京、珠海等地物色、充实人才;帮助项目明确主力产品,优化市场推广;带队考察多个城市,帮助项目成功落地……“目前,‘裸眼3D’项目的进度条,已加载到90%。但‘科技红娘’的工作,没有终点。”韩冰说。

    保障

    成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用好职称评价“指挥棒”,奖励技术成果交易转化

    技术经理人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他们能获得哪些支持保障?

    2018年起,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面向各类专业化机构,引导设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为技术经理人开展业务提供组织协调、财税、法律、金融等资源支撑。

    与此同时,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配套发布了《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管理办法》《技术经理人从业佣金收费标准》等3份文件。文件明确了技术经理人的从业门槛、佣金标准,以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申请条件、业务范畴、评价体系等,旨在进一步吸引人才,保障权益,服务指导。

    2018年,南京工程学院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加挂牌子,成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推动校内外技术经理人与事务所建立业务合作。目前,事务所的89名技术经理人中,来自校外的有41人。

    2020年,技术经理人于亮挂靠到这个事务所。“过去,以个人名义去谈业务,最大的风险是被‘跳单’。有几次合作谈成了,但双方‘默契’地绕开我,没有支付佣金。”于亮曾在一家投资公司工作,2019年注册成为技术经理人,“现在,三方签约时,技术经理人签字、事务所盖章,遇到利益受损,事务所出面协调,‘跳单’问题很少出现了。”

    截至目前,江苏已建成技术经理人事务所92家,1800多名技术经理人与事务所建立业务合作。

    权益更有保障,服务模式更加多元。南京工程学院副教授赵伟也是一名技术经理人。2020年,他和韩冰一起跟进“裸眼3D”技术项目,帮助赵健组建人才团队、寻找生产基地,展现出过硬的运营能力。在前期投资退出后,赵伟因看好项目前景决定出资入股,深度参与公司运营。

    如今,赵伟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赵健担任技术负责人。对赵伟的“转型发展”,肖莺十分看好:技术经理人找到了新的发展通道,企业项目也得到了全生命周期服务。

    转型的,找到发展通道;坚守的,还有晋升空间。2023年5月,王海栋评上技术推广专业高级工程师,“被认可的感觉真好。”

    近年来,陕西出台多项政策,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

    在陕西省工程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均增加技术转移转化评审专业;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评审通过率;业绩特别突出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截至2023年,陕西省已有近千名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获评职称,其中80余人获评高级职称。

    今年,王海栋还获得“西安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等荣誉,在子女教育、住房安居等方面,可享受相关政策保障。

    激励机制创新,一直在路上。

    安徽创新馆自2022年起,每年举办一次优秀技术经理人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技术经理人,给予现金奖励。2023年,合肥市出台政策,对推动技术成果在合肥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我们希望有更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合肥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处长李文昕的期待,也是技术经理人的共同期待。(记者 高炳 姚雪青 李俊杰)

    发布时间:2024-08-21
  • 转化政策添力 专利运用提质(知识产权报)

    山东部署12项重点工作推进专利转化运用——

    山东大学探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推介科技成果;山东省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科创)深度服务高校专利盘活工作,持续开展专利分类分级运营推广……自前不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以来,山东省各有关单位“火力全开”,宣传解读《实施方案》,并采取快速行动,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有序开展。

    “《实施方案》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结合山东实际,从3个方面部署12项重点工作,着力破除山东专利转化运用机制障碍,解决渠道不畅、实效不强等问题,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打通堵点难点 激发“动力源”

    近年来,山东积极推动省内高校盘活“沉睡专利”,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以山东大学为例,该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近20项,不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建立兼顾学校、科研、运营等各方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系列举措取得良好效果,近3年,山东大学实施转让与许可的专利数量达620件,签订百万元以上科技合作项目781项,为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山东高速集团等3000余家企业解决5000余项技术难题。

    在实践中,山东相关高校也发现,当前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相关人员从事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对此,《实施方案》提出深化成果赋权改革、优化收益分配、完善容错纠错等创新机制,为相关问题提供了具有实操性的解决方案。

    “下一步,学校将基于《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探索更加灵活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允许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倡导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同时,学校还将基于存量专利盘点成果,面向市场需要,推动形成一批技术创新程度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助力做优专利增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和产业化。”山东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胡大伟表示。

    突出问题导向 破除“中梗阻”

    《实施方案》围绕高校院所转化运用渠道不畅通问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解决专利价值实现的“中梗阻”问题。

    山东科创是专业从事科技创新服务及科技产业培育的企业,其下属公司承担着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目标,为我们下一步更好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支持。”山东科创董事长董火民表示。

    “我们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度服务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负责人徐立春介绍,在服务高校专利盘活工作方面,该中心为158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分配专职对接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线下走访等形式开展服务,并制定了“一校一档”的跟踪管理模式。

    此外,该中心持续开展专利分类分级运营推广工作,通过建立“智能化初评—专家复审—星级评定—应用匹配—产业化场景精准挖掘—技术成熟度评价—专利入库”工作体系,完成2.5万件专利梳理分析工作,遴选出3850件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转化潜力大的高价值存量专利,开展分类分级运营。其中,与企业技术需求适配度高、具有转化潜力的高价值专利直接实施运营,价值不够高或转化条件不够成熟的专利,则通过二次开发熟化或形成具备转化潜力的专利包,来实施运营。

    徐立春说,截至目前,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助力山东科创累计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幼苗企业45家,激活“沉睡”科技成果373项,覆盖山东省内多所高校院所。

    聚焦转化实效 提供“硬支撑”

    在位于济南市的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由山东省、济南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导建设的山东·济南专利转化运用平台正有序运转。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处长李倩介绍,该平台整合山东待转化专利资源,形成驻济高校院所专利储备库和企业专利需求信息库,精准分层分产业类别筛选,搭建企业高校院所专利成果汇聚、交流和转化的线上线下平台,为企业研发团队精准匹配高校院所待转化专利,实现供需对接、促成转移转化,促进高质量发展。

    “7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实施专利创造能力提质强基计划等3项工作计划,开展高价值专利创造质效升级行动、重点产业链专利强链增效行动等12项工作行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沿着《实施方案》和行动方案等确定的专利转化运用的工作路径,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李倩表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牵头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开展“一月一链”供需对接、项目路演活动,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转化实效,赋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不断扩大山东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知识产权力量。(记者 赵俊翔)

    发布时间: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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