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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2023年3月1日起,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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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3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的PCT国际申请文件以及在申请之后提交的与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者信函。PCT国际申请人可以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和网页版(httpss://cponline.cnipa.gov.cn)以电子方式或以纸件方式向中国局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和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3日


    发布时间:2023-02-14
  • 2023年国知局专利费用标准及缴费服务指南

    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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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相关费用。


    第一章 费用查询及缴费方式




    1.费用查询途径及方法


    (1)网络查询


    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查询模块进行查询,也可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费用查询页面进行查询。


    (2)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查询电话:010—62356655


    (3)现场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业务受理大厅及各地方代办处设有费用查询服务台,可为缴费人在缴费当天现场查询应缴费用种类、金额和缴费期限,查询时应现场填写或提前准备缴费清单。


    2.缴费方式


    (1)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网上缴费页面缴纳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缴费人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对公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缴费。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网上缴费方式方便快捷,缴费信息完整准确,建议缴费人采用该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2)银行/邮局汇款


    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需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电子缴费清单页面提交电子缴费清单。


    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汇款时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因款项无法退回而暂时存入专利收费账户(以下简称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缴费人可按属地就近汇至全国 34 个专利代办处银行或邮局账户,各代办处地址、银行/邮局账户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详见附件 1,也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代办处页面进行查看。


    费用不得直接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3)面交


    缴费人可根据属地,就近前往专利代办处或专利局业务受理服务大厅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用。面交费用的,以缴费当天的日期为缴费日。


    特别说明的是,PCT 国际阶段费用的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银行汇款至专利局银行账户和专利局面交。不接受邮局汇款、银行汇款至代办处银行账户和代办处面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的缴费方式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海牙专栏。



    第二章 专利费用简介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阶段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还需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专利权人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应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复制证明等各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应缴纳副本证明费。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票据抬头,应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使用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缴费。


    2.PCT国际申请费用


    PCT国际申请费用包括PCT国际阶段的费用和国家阶段的费用。


    PCT国际阶段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代国际局收取)。除此之外,申请人可以依照申请的具体情况,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代国际局收取)、优先权文件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代国际局收取)、附加检索费、初步审查附加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后提交费、滞纳金。


    PCT国家阶段(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宽限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进入国家阶段其他收费按照国内标准执行。


    3.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收费标准参照《<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执行,具体可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海牙专栏。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程序中的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费用种类包括布图设计登记费、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5.专利收费的减缴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费用的减缴。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四种: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


    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并在提出请求前提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第三章 电子票据




    1.收费电子票据抬头的开具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九四号)要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开具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的效力与纸质票据的效力相同。


    (1)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快捷支付方式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缴费清单上填写的票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


    (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


    (4)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票据抬头开具。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票据一经开具,除专利局或代办处采集错误的情形外,票据抬头原则上不予修改。



    2、收费电子票据的查询和获取


    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电子票据。


    (1)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票据服务页面


    缴费人可通过取票码查询取票;也可根据不同缴费方式的查询条件查询后取票。


    (2)电子票夹小程序


    缴费人可在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中使用取票码查询、下载电子票据;缴费人以缴费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为账号登录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时,可在“我的票夹”中直接获取相关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服务指南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第四章 退款等其他情形




    1.审查部门退款


    缴费人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电子票据或收费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入暂存。缴费人要求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的,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模块暂存款办理页面提交出暂存订单。出暂存请求应当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经缴费人补充必要缴费信息的,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做出暂存处理,开出票据,确认收入,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


    3.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汇款的原路退回


    费用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原路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邮局汇付原路退回周期较长,缴费人可耐心等待,必要时可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进行查询。



    第五章 专利缴费服务相关系统操作




    1.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模块介绍


    (1)系统简介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给注册用户进行专利相关业务办理的综合平台。


    缴费人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缴费模块,可以进行网上缴费、填写电子缴费清单、查询专利应缴费用、获取专利费用票据、办理出暂存等缴费相关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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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的服务内容


    ①网上缴费


    用户可以通过该页面缴纳普通国家申请费用、PCT 首次进入国家阶段以 PCT 国际申请号缴纳的费用、PCT 国际阶段费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等。在线提交需要缴费的申请号/专利号,查询应缴费用,生成订单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实际支付。可对生成的订单进行管理,对交易状态进行查询,查看并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


    ②电子缴费清单


    用户可以在银行、邮局汇款当天或次日,以及窗口缴费前,填写对应的缴费信息,生成电子缴费清单。可查询并下载电子缴费清单,查看并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


    ③票据服务


    用户可以查询、查验、获取已开具的电子票据,并查看、获取归档在电子票夹的电子票据,也可以查询办理纸质票据相关业务、咨询其他票据业务。


    ④费用查询


    用户可以查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应缴费情况,并进行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


    用户也可以进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专利信息查询。


    ⑤号单管理


    用户可以在此页面查询应缴费信息进行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也可以设置缴费提醒。


    ⑥暂存款办理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入暂存。缴费人可以申请将暂存款退款或用于缴纳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费用。


    ⑦其他业务


    用户对缴费日有异议的,可以办理缴费日问题反馈业务,并查看已提交的业务办理单处理情况。


    ⑧我的消息


    用户可以设置开启或关闭接收应缴费提醒、电子缴费清单处理结果、网上缴费订单超期、业务办理单处理结果


    ⑨常用信息维护


    用户可以设置保存常用手机号、邮箱、票据抬头和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填),以便在网上缴费或填写电子缴费清单时选择相应信息。


    2.网上缴费


    (1)网上缴费费用信息提交的两种方式


    ①在线填写


    用户进入在线填写界面,可以新增申请号,查询应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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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增加”按钮,在“新增费用”界面,输入正确申请号、票据抬头。输入申请号时,PCT国际申请和 PCT 申请首次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需要选择业务类型。如有需要,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填)。信息填写完成后可查询应缴费,查询结果分为应缴费用和可选费用,应缴费用不能修改金额,可选费用可修改费用金额,填写完成后,可以保存并添加新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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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完费用后,在展示界面可以进行费用增加、修改、删除操作。若无修改,可点击“下一步”进入缴费人信息填写页面。


    ②批量号单上传


    用户进入批量上传界面,可以下载并制作网上缴费批量号单模板,完成后上传文件进行批量缴费。


    点击“下载批量号单模板”,将文件下载到本地计算机。打开网上缴费费用信息模板(此模板包含宏,要在打开文件之前启用宏),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申请号/专利号/国际申请号/海牙转交编号、票据抬头、业务类型、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选填项,如果需要请填入正确的信息。


    在填完所有需要缴纳的费用后,保存模板,在批量号单上传界面点击“请选择上传文件”,选择上传已保存的“网上缴费费用信息模板”文件。系统会对上传的文件进行校验,若模板填写的信息存在问题,则上传失败,需根据失败原因逐条修改模板信息后重新上传文件;若模板填写的信息无误,则文件成功上传,页面显示模板中填写的费用信息。点击“重新上传”按钮可以重新上传网上缴费费用信息模板文件,已上传的费用信息将被覆盖。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缴费人信息填写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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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生成网上缴费订单并缴纳费用


    ①填写缴费人信息


    缴费人信息中的缴费人姓名和用户类型无法修改;票据接收人邮箱和手机号默认为常用信息中设置的默认信息,可以选择或者修改;缴费地区默认为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缴费地区,可以重新选择,确认无误后,进入预览界面。


    ②生成订单及支付费用


    订单预览页面会展示所有缴费信息,确认无误后,即可生成订单。生成订单后可直接支付,或选择稍后支付,需注意需在当日 23 时之前完成缴费。


    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者对公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3)网上缴费订单的管理


    ①网上缴费订单管理


    订单管理页面可以查询、查看、下载订单,待支付的订单可点击去支付跳转到支付界面进行支付,支付失败的订单可以重新生成,已开具电子票据的订单可以查看并获取对应的电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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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网上缴费订单交易状态查询


    对订单支付状态有异议的,可以在交易状态查询页面查询和更新订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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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缴费清单


    (1)生成电子缴费清单


    电子缴费清单可以补充银行、邮局汇款和窗口缴费的缴费信息,根据缴费方式进入“缴费清单填写”的相应页面填写缴费信息,所填信息务必完整准确。需注意的是电子缴费清单应当在银行、邮局汇款当日填写,最晚不得超过汇款的次日,窗口缴费应在缴费前填写电子缴费清单。


    与网上缴费类似,电子缴费清单的费用信息也可以通过在线填写(点击“新增费用”)和批量模板上传(点击“批量导入”)两种方式提交,在确认无误后可生成电子缴费清单。需要注意的是银行、邮局汇款填写的汇款人应与汇款账户一致;窗口缴费选择支票支付方式填写的缴费人必须与支票加盖的财务专用章一致,如有需要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需要确保和费用信息中的票据抬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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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子缴费清单的管理


    电子缴费清单管理页面可以查询、查看、下载已提交的电子缴费清单,并查看电子缴费清单的处理结果,已开具电子票据的电子缴费清单可查看并获取对应的电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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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票据服务


    (1)电子票据相关业务


    点击票据服务模块的电子票据查询、电子票夹和电子票据查验按钮可以办理电子票据相关业务。


    ①票据查询


    票据查询页面可按取票码或缴款方式两种方式查询票据。输入取票码可以一次查询出该笔汇款对应的所有票据,相对简便。查询到票据后,可选择加入我的票夹,也可以下载或发送到邮箱。


    查询到的所有票据可导出表格信息和对应的缴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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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我的票夹


    在我的票夹页面,票据可选择移出我的票夹,也可以下载、发送到邮箱,查询到的所有票据可导出表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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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票据查验


    在票据查验页面,可通过票据信息查验票据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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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纸质票据相关业务


    ①纸质票据状态查询


    纸质票据状态查询页面可以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对应的票据状态,查看票据详情,选择办理所需的纸质票据业务。查询时,申请号、缴费日期和缴费金额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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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纸质票据重寄业务


    票据状态显示为无法寄出或者已经退回的,可以申请办理票据重寄业务。进入纸质票据重寄业务页面,准确填写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日、接收人信息、收款单位等必要信息,点击“批量上传文件”按钮提供汇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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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纸质票据缴费证明


    票据状态显示为正常寄出,但用户未收到或遗失票据的,可申请开具缴费证明。进入纸质票据缴费证明页面,添加单个或多个票据号码后,准确填写接收人信息,点击“批量上传文件”按钮提供未报销财务证明和汇款凭证。若票据号码较多,可选择批量导入,批量导入模板中需填写正确的票据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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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票据业务


    用户有关于票据的其他问题的,如未收到电子票据等,可进入其他票据业务页面准确填写申请号、缴费人、缴费金额、缴费日期等相关信息,点击“批量上传文件”按钮提供相关汇款或票据凭证,并在业务描述栏中对问题进行清晰描述。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UtQqkgTZibSj9Oa3rMt1RFRR4Xiaum1ibPP6h1Rp3N9f7Ryp21qB0t0OQ/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4)业务办理单查询


    用户提交的所有业务办理单均可在业务办理单查询页面展示,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查看,随时关注业务办理状态。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FtJ05I1GNDB3sI2rGMNASN8lTLmMAHqBP28c9n4E3GicThZGwTPPftA/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5.费用查询


    用户可在费用查询页面进行应缴费查询,或跳转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专利信息。


    (1)应缴费查询


    用户可进入应缴费查询页面,输入申请号/专利号进行应缴费查询;应缴费信息查询后,可在有应缴费用的申请号下展示的费用种类中选择需要缴费的费用进行网上缴费或生成电子缴费清单,在跳转到网上缴费或电子缴费清单页面前需要先选择收款单位,缴费前请确认向该收款单位是否可缴纳相应的应缴费用。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icbh2VibMQGE78qC5DINKeEHlLLFchpTr6Mia8kZFrvwFRN3aZr10JCZQ/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2)专利费用查询


    点击专利费用查询会直接跳转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用户可直接输入申请号等信息进行费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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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可进入号单管理进行应缴费查询和网上缴费,并设置应缴费提醒。我的号单页面默认展示本用户相关的申请号/专利号,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申请号/专利号进行应缴费查询或者设置缴费提醒。


    (1)应缴费查询


    选中申请号/专利号,点击“查询应缴费信息”按钮,系统跳转费用查询页面进行应缴费查询,用户可以查询应缴费信息并进行网上缴费或生成电子缴费清单。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7ZopbNCrJiaO8zFNFcNgnx3DAFqMfHR8FNhWgm2OWvJpAA7kibojiapibg/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2)设置应缴费提醒


    选中单个或多个申请号/专利号,点击“设置缴费提醒”按钮,在弹出的“缴费提醒设置”对话框中选择开启或关闭提醒。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hciccpNcw4Fibmsmkr8gc7hA2Up1tNL8SAhYfCREw1wc4w81HribiaLvgQ/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7.暂存款办理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入暂存。缴费人可以申请将暂存款退款或用于缴纳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费用。


    (1)出暂存入号


    ①查询暂存款信息


    暂存款信息可通过暂存款编码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填写汇款信息或退款信息进行查询,通过暂存款编码查询到的暂存款信息系统会自动填入。同时需要填写手机号、邮箱等必要信息,并点击“批量上传文件”按钮提供当时汇款的汇款凭证或退款审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wKf0zpeCqRQHpNQMsIUFzfOajzbaTWwNg0HeRDtM28oho8RWEhMg6A/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②出暂存入号


    信息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添加费用信息页面,添加入号申请号的费用信息,添加方法与网上缴费流程基本一致。费用信息添加无误后,点击“提交”。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vw3zGOmdH8tCzaebXDw1KEN3LuBajnYce1u83V7d80n3qDKOqHMzow/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2)出暂存退款


    ①查询暂存款信息


    暂存款信息可通过暂存款编码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填写汇款信息或退款信息进行查询,通过暂存款编码查询到的暂存款信息系统会自动填入。同时需要选择退款途径,填写退款人手机号,并点击“批量上传文件”按钮提供当时汇款的汇款凭证或退款审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gNiatsbdk37lNqibPgGNt5sGGiafh8DvibibibUMI8x1EDEdxeChIl3pML7w/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②出暂存退款


    信息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收款人信息填写页面,填写收款人账户信息。


    注意选择的退款途径不同,填写的收款信息也不同。收款人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guBOjX3MH4E1Cx64vEA7Jp1dBJCXWPm4z4AuBqmFNNxXEheYY1xUiaQ/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3)业务办理单查询


    进入业务办理单查询页面,用户可选择业务办理类型查询出暂存办理状态,查看业务办理单详情和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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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业务办理


    (1)缴费日问题反馈


    用户如果对缴费日存在异议,可进入缴费日问题反馈页面,填写必要信息,并点击“批量上传文件”按钮提供加盖公章的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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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业务办理单-查询


    进入业务办理单-查询页面,用户可以查询、查看已经提交的办理单的实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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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我的消息


    用户可以设置开启或关闭接收应缴费提醒、电子缴费清单处理结果、网上缴费订单超期、业务办理单处理结果的消息,并查询消息。



    10.常用信息维护


    用户可以维护多个手机号、电子邮箱、票据抬头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填),方便在网上缴费、电子缴费清单等多个页面填写相关信息。


    (1)手机号信息维护


    用户最多可以维护5个手机号。初始页面会展示注册的手机号并设为默认,新增手机号需要点击“新增”按钮后在输入框中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点击“保存”按钮保存该条新增的手机号。


    对于已保存的手机号,可点击输入框进行修改,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修改后的手机号;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对应的手机号。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默认手机号(第1条)不可修改和删除。


    更换默认手机号时,需要勾选序号前的单选框后,再点击“设为默认”按钮。

    httpss://mmbiz.qpic.cn/mmbiz_png/WLa3diaicywfg0ibfD5XosEM7zyibUIxnQXiaj5z2c1RFYIiaEPlAbicSqbCVKo7UcjedSIQCYcMWIpicZ6vd55JJfr42A/640?wx_fmt=png&tp=wxpic&wxfrom=5&wx_lazy=1&wx_co=1

    (2)邮箱信息维护


    用户最多可以维护 5 个邮箱,操作方法与手机号信息维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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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票据抬头维护


    用户最多可以维护10个票据抬头。初始页面会展示注册信息且设为当前默认。新增票据抬头时,输入票据抬头(必填)和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会对票据抬头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真实性校验,校验通过后保存该条新增的票据抬头。对于已保存的票据抬头,点击“修改”按钮,在列表上方的输入框中进行修改,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修改后的票据抬头;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对应的票据抬头。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默认票据抬头(第1条)不可修改和删除。更改默认票据抬头时,点击相应票据抬头的“设为默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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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费用查询及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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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4
  •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指南(来源于2022年申报通知文件)

    一、申报条件

    (一)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必须在河南省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依托单位为企业:

    (1)具有独立研发中心,上年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位于县市的不少于2000万元)

    (2)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0万元。

    2、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

    (1)近3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

    (2)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6项。

    (3)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6项(其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市厅级及以上研发中心,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地处县(市)、建有完善的内部研发机构且能不间断运行开展研发创新工作,由县(市)推荐的,可直接申报。

    (三)研发机构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拥有一支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其中相对固定、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20%或不少于3人。

    (四)研发机构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检测手段。拥有的仪器设备总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场地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中试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

    (五)联合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并在组织结构中对依托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分工。

    二、申报指标分配

    (一)依托单位为高校的,“双一流”建设高校限报4项,省特色骨干大学限报2项,其他高校限报1项。

    (二)依托单位为医院的,省属医院各限报2项,其他医院限报1项。

    (三)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限报1项。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限报1项。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填写《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情况汇总表》。

    上述材料均可通过河南科技网(https://kjt.henan.gov.cn/)下载。


    四、申报途径

    隶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通过省直部门(单位)推荐申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通过管委会推荐申报;其他通过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或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五、申报程序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由申报单位和推荐(主管)单位登录系统进行申报和推荐。

    1. 单位填报。申报单位登录"https://www.hnzwfw.gov.cn/(河南政务服务网)-个人办事-按部门-省科技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在线办理”,或登录"https://xm.hnkjt.gov.cn/(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

    2. 审核推荐。各主管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并按照分配指标推荐提交至省科技厅。

    3. 材料报送。申报单位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报材料(PDF格式、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盖章。主管部门(单位)在系统生成的《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确认,连同《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申报产业领域于分别报送至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3-02-13
  • 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工作相关流程梳理

    【摘要】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于3月23日发布通知,依据最新政策:《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洛市科〔2020〕8号),开展2022年度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工作。全年分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三批次进行线上线下备案。


    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意义

    1资金奖励——

    《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洛政〔2020〕26号),文件指出:实施“春笋计划”,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文件中所指的“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包含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

    2项目申报必要条件——

    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是企业申领洛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资金类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



    01

    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和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建设单位已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的组织架构,企业研发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科研人员10人以上,或占建设单位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三)建设单位重视科研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50万元以上,或占建设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5%以上。

    (四)建设单位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所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实验(试验)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软件研发、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50平方米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与本地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及农业类单位50万元以上)。

    (五)建设单位具有较好的研发活动基础。建设单位制定有相对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科研发展规划和目标,自主实施过研究开发项目。

    (六)为规范企业研发中心名称,企业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洛阳市+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02

    备案方式

    备案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一)线下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申报

    建设单位对照《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洛市科〔2020〕8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填写《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研发投入证明、研发机构设置证明、科研人员证明(学历、职称证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发票或共用协议、研发活动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为企业的还须提供所得税A类纳税申报表。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份数请咨询当地县区科技管理部门。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评审推荐

    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2020年度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进行评审。

    ①成立评审专家组。

    ②评审专家组审阅有关材料。

    ③实地考察(可选)。

    ④专家评分。(满分100分)

    ⑤评审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60分以下类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3、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备案公示,经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进行备案,向建设单位颁发“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证书。

    (二)线上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后,还需在线填报。

    1、用户注册。

    首次申报的单位需在洛阳科技中介超市(https://lykjzjcs.lysti.gov.cn/)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

    已在洛阳科技中介超市注册并认证的用户可继续使用原用户名进行申报和管理。

    2、线上填报。

    建设单位通过洛阳科技中介超市“申报服务”模块登录洛阳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完成后提交至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3、县区审核推荐。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完成线下评审后,对拟推荐的企业研发中心,通过网上系统进行确认,提交至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研发中心完成公示后进行在线备案。

    发布时间:2023-02-13
  • 一图读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28482004.jpg

    文源:洛阳市工信局

    https://gxj.ly.gov.cn/GZDT/Detail/9411

    发布时间:2023-02-09
  • 最新的专利业务系统中账号注册及费减备案操作流程

    最新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已经投入使用,费减备案也只能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专利费减如何办理呢?

    在开始展示之前,我们先说明五个费减办理的核心知识点

    1、新系统中专利费减谁能办理?

    新“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后,费减备案只能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代理机构将无法进行代办。

    2、专利费减的条件都有什么?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a.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的个人;

    b.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c.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3、专利费减减缴纳哪些费用?

    a.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b.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c.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d.复审费。

    4、可以减缴多少费用呢?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收费的70%。

    5、办理费减需要什么材料?

    (一)个人(有工作单位)

    必须由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二)个人(无工作单位)

    1、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2、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

    3、申请人为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例如,从身份证上的信息看,明显为学生身份的。

    4、监狱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无固定工作证明视为不合格。

    5、由于军人身份证被没收,不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因此,军人备案的时候请不要备案身份证号,可以备案军官证号,提供军官证复印件,若用身份证号备案请写说明并签章。提供部队盖章的收入证明。

    (三)企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提交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审核标准参照企业办理费减的标准执行。

    (五)不单独纳税的分公司

    可由总公司出具证明,说明分公司纳税的情况。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部队单位

    对于部队单位,允许其自己编排一组数字及字母的组合作为费减备案号码。同时,应附具由该部队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单位无法出具证明的,也可由本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中应体现“单位名称”和“备案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新公司提供无纳税说明(加盖公章)     

         

          接下来开始正餐——新系统下的专利费减办理。

    本文主要以企业办理为演示,自然人同理参考以下步骤填写注册、登录办理。

    注册前需要准备的材料

    个人用户: 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企业用户: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经办人手机号,验证码(如经办人无个人账号需多提供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

    注册后费减需要准备的材料

    个人用户:身份证正反面、收入证明文件或在校说明

    企业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上年度纳税报表A类或成立不满一年情况说明

    专利费减新网址:httpss://cponline.cnipa.gov.cn 具体详情可咨询微信:luoyanghu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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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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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在专利诉讼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监督管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下称“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


    第三条  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接受协会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  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职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专利代理师的专利诉讼业务水平。


    第五条  协会根据《章程》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对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六条  协会设置诉讼代理人名册,并对外公示。诉讼代理人名册中的专利代理师可以从事专利诉讼业务。


    第七条  协会设立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诉讼代理人推荐审查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专利代理师经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申请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第九条  申请被推荐担任专利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应当最近五年连续执业并在最近一次年度考核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

    (二)曾经代理专利诉讼案件;

    (三)曾经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四)其他经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


    第十条  申请被推荐担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第一审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应当最近两年连续执业并在最近一次年度考核合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年以上;

    (二)曾经代理专利复审案件;

    (三)曾经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四)其他经协会认定的特别情形。


    申请被推荐担任其他专利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二)最近一年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受到专利代理行业纪律处分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受到专利代理行业纪律处分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评价并经过核实不适合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


    专利代理师被协会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后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且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被协会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后因故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推荐条件或者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取消推荐。


    除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外,专利代理机构认为其聘任的专利代理师不再适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协会申请取消推荐。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师申请被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列入诉讼代理人名册。    


    第十四条  经协会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因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发生执业备案信息变化的,应当由转入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备案信息变化后一个月内,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必要时提供相关说明。逾期未提出的取消推荐。


    第十五条  协会每季度集中更新一次诉讼代理人名册,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推荐条件,但未被列入诉讼代理人名册的,可以在具体专利诉讼案件中,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向协会申请推荐担任该案件诉讼代理人。


    专利代理师根据前款规定被首次推荐担任具体专利诉讼案件诉讼代理人后,应当在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协会申请列入诉讼代理人名册,逾期未提出的,协会不再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推荐。


    第三章 诉讼代理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按照《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依法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


    第十八条  经协会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应当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诉讼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  经协会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十二课时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培训,专利代理师执业培训课时低于上述标准的,协会在下一年度第一次集中更新诉讼代理人名册时,取消推荐。


    经协会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每年还应当参加不少于十二课时的诉讼业务培训,诉讼业务培训课时低于上述标准的,协会在下一年度第一次集中更新诉讼代理人名册时,取消推荐。


    前款所述诉讼业务培训课时,与专利代理师执业培训课时分别计算。


    专利代理师因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取消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在补齐诉讼业务培训课时后,可以重新申请列入诉讼代理人名册。


    第二十条  协会可以根据专利诉讼业务情况采集优秀案例,并对外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故意弄虚作假的,协会三年内不予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经推荐已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取消推荐且三年内不予推荐。情节严重的,移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师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取消推荐且三年内不予推荐。情节严重的,移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于各级司法机关向协会提供的诉讼代理人执业表现的综合评价,协会经过核实不适合继续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取消推荐且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协会决定取消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对外公示更新诉讼代理人名册前,给予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机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质询。


    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师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取消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后,协会不再推荐。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因经营不规范,被协会约谈或诫勉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经推荐已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取消推荐。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故意弄虚作假,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因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被取消推荐的,在协会网站和全国专利代理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发布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3-02-08
  • 90条:河南省政府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


    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

    政策措施


    一、全面释放消费潜力

    (一)稳定大宗商品消费。

    1.鼓励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底,对在省内新购汽车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消费者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2.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培育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干线公路服务区和县域延伸,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3.鼓励各地对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进行补贴或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将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按不超过30%给予奖补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4.指导各地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全面落实16条金融支持等一揽子政策,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取消不必要的需求限制,优化二套房认定标准,鼓励商品房团购,多措并举释放住房需求。鼓励各地通过发放购房券、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方式,支持人才购房落户和城乡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5.2023年年初对2022年促消费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排名前3位的省辖市(包括济源示范区,下同)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励,第4—6位的省辖市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辖市负责本级的资金筹措和兑付清算并汇总上报各县(市)数据,省财政对实际补贴的财政资金进行清算并直接下达各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速恢复接触性消费。

    6.对全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在2022年6月—2023年3月期间新增、展期、延期贷款产生的利息,省财政按年化利率2%给予贴息;对2023年组织专列、包机引客入豫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落实国家关于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最新防疫要求,加快恢复文化旅游市场。加强景区景点服务设施设备运维管理,保障游览活动顺畅、安全。跨省旅游经营活动不再与风险区实施联动管理,按需求为团队游客提供核酸检测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8.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9.策划“四季河南”主题营销产品,举办“全球文旅创作者大会”等活动,开展“河南人游河南”系列文旅消费惠民活动,鼓励A级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利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联游套票、门票打折等优惠活动,举办“春满中原·老家河南”系列元旦春节文化活动、“豫鉴美食”餐饮促消费系列活动、首届中华老字号(河南)博览会。鼓励各地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按各省辖市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

    10.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会统筹工会经费,按不超过500元/人次的标准,以文化、体育、餐饮、交通等服务消费券形式发放,消费券核销对象以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1.完善无接触式服务配套设施,制定相关建设指引,引导规范社会资本在社区、医院、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建设外卖配送柜、快递柜等,保障终端配送顺畅、安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邮政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积极培育发展新型消费。

    12.加大生活服务新场景开发力度,利用国家、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业数智化升级示范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为服务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设备更新改造提供低息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13.引导批发零售企业举办线上促销活动,鼓励电商平台出台阶段性费率优惠措施,减免或降低网店年租、推广运营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14.组织开展农产品、终端消费品产供销对接活动,协同解决产品滞销、货源组织等堵点问题。指导商贸企业增加生活必需品备货量,全力保障市场供应,有序重启重点节会、展会,支持企业举办让利促销活动,促进消费市场供需两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实施都市精品商业街区提升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通过数字赋能、商旅文体融合等打造一批特色消费新场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五)完善项目推进机制。

    16.实施省重点项目建设“双百工程”,在产业转型、基础设施等四大领域启动100个左右百亿级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7.实施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攻坚计划,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新型基础设施等10大领域,梳理出1万个左右重大项目,建立任务台账,落实推进责任,力争2023年全年完成投资2万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8.继续办好“三个一批”活动,完善“三个一批”活动评价细则和项目遴选核查程序,带动2023年全年完成工业投资1.15万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9.建立省本级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印发实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指引,全面提高项目包装质量和成熟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0.建设“一张图”可视化监测调度平台,提升信息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实现项目监管“一网统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

    21.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持续梳理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并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项目储备库。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项目发行上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22.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贴息等领域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3.建立重大项目资金保障协调机制,统筹用好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各类政策资金,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快建设、早投产,尽快发挥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七)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

    24.将商业银行“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实际投放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的激励因素,并适当提高权重。各地要参照省财政做法,在开展竞争性财政资金存放时,适时将商业银行对“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投放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强化工作激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25.支持省属建筑类国有企业增强实力,撬动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房地产纾困基金,推动化解问题楼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26.充分发挥业绩考核“指挥棒”作用,将中原银行、中原信托开展房企贷款合理展期等业务,中原资产开展助力房企纾困、化解盘活地产项目等业务,纳入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引导省管金融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7.积极推动市、县级政府加快解决房地产企业政府欠款问题,督促市、县级政府抓紧和房地产企业、关联的施工企业逐条核对政府欠款明细,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清偿措施。督促市、县级政府通过新增财力、置换债券、盘活存量资金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偿还政府欠款,增加房地产企业流动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28.引导各级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准确、灵活把握查封、扣押、冻结尺度。对“保交楼”项目慎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财产;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采取活封形式,不能影响“保交楼”项目复工续建。(责任单位:省法院、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持续培育壮大新动能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29.筹建天健先进生物医学实验室、平原实验室和柔性电子产业技术研究院,2023年在高端轴承、动物疫苗、超硬材料、光电信息等优势特色领域争创5家左右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增省级创新平台400家以上,规划建设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功能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30.加快构建标准化双创载体体系,2023年建成20个全要素、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智慧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1.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新设立一批创新联合体,2023年力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2.积极推动重点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新设立一批省产业研究院和省中试基地,高质量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2023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1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3.积极推动高校参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2023年争取共建高质量研发中心1500家,建设30个左右省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4.统筹开展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院校建设试点,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每所职业院校重点打造1—3个具有行业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专业(群),形成一批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品牌,2023年建设200个左右省级示范性专业点和200个服务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工匠实验室、生产性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35.继续办好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中国·河南科技创新暨跨国技术转移大会,精准引进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团队,力争引进培育10名左右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和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36.实施“中原英才计划”、博士后招引培育“双提”行动等人才培育工程,2023年新建中原学者工作站30家以上,新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引博士后等青年人才2000人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优化郑州银行政策性科创金融运行机制,引导天使、风投、创投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九)加快传统产业升级。

    38.巩固提升装备、食品、汽车、轻纺等优势产业,开展智能农机、高铁轴承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丰富服装、制鞋、家居、工艺美术等终端产品供给,加快预制菜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酒业、奶业振兴和烟草转型,推动农产品加工提质升级。鼓励各地通过贴息、补贴等手段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

    39.推进先进基础材料高端化发展,着力扩大再生金属生产规模,加快钢铁企业装备大型化改造,组建省钢铁集团、新材料投资集团,推进开封时代新能源全钒液流电池基地建设,支持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快洛阳百万吨乙烯项目建设,同步招引集聚产业链下游配套企业,力争实现落地一个项目、带动一个产业、形成新的引擎。(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40.实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强化重点行业能效标杆管理,完善资金奖补、节能量纳入用能权市场交易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41.抢抓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加大对行业龙头、链主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宇通客车公司开展智能电动客车技术攻关,“一企一策”推动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汽车企业整改提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42.持续提升智能终端、新型显示等产业能级,围绕龙头企业招引布局一批产业链配套项目,提高本地化配套率和集群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3.实施生物经济重点工程,发挥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和航空港区临空生物医药园作用,加快引进创新药、现代中药、诊断检测、高端医用耗材等领域重点企业,布局省级生物经济先导区,支持具备条件的争创国家级先导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4.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特色园区,培育一批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5.统筹推进郑汴洛濮氢走廊和郑州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成中原油田风电质子交换膜制氢等首批绿氢示范项目,加快建设宇通客车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基地。积极布局发展前沿材料、卫星及应用等未来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完善开发区产业生态体系。

    46.深化“三化三制”改革,科学有序推进开发区扩区调规,建立亩均投入产出综合评价体系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完成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确保产业用地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47.实施开发区跨越发展行动,研究制定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开展产业转型示范开发区创建,组织2023年开发区观摩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8.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9.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

    5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3年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三)强化金融支撑保障作用。

    51.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52.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力争2023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续贷和信用贷款占比较2022年提高,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总体较2022年有所下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53.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对2023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54.加强“银社互动”,对2022年用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未裁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业企业精准投放低息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十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5.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开展产销、产融、用工、产学研“四项对接”活动,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力争2023年新培育“头雁”企业1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0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6.实施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实行上市奖补,推动平台企业、数字企业、生物企业等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57.落实中央资金支持政策,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8.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着力稳定外资外贸

    (十五)稳定对外贸易。

    59.大力发展口岸经济,深化郑州—卢森堡“双枢纽”合作,开工建设郑州航空邮件处理中心,高标准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实施中欧班列省内货源发掘和“班列+园区”行动,整合重组省内港口资源,完善空陆水多式联运体系,加快推进综保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申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60.持续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对纳入年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统保平台的,保费全额补贴;纳入300万—600万美元统保平台的,保费补贴80%。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补贴实际缴纳保费的5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1.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等,最高补贴实际发生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费用的7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2.鼓励各地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池有效运转一年后,省财政按当地财政投入资金实际年化使用规模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省辖市最高奖励1000万元,县(市、区)最高奖励500万元。参考以上标准支持各地开展“外贸贷”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63.对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的净展位费、人员机票费实施分类补助,最高补助9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4.支持企业参与贸易救济案件应诉,对已形成初裁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应诉项目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5.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省级和郑州市按年度总预算不超过4.5亿元的规模继续支持郑州E贸易核心功能集聚区建设,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暨人才孵化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6.实施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对评为省级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精准招商引资。

    67.进一步激励中介机构,积极委托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专家智库、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商协会开展协作联动招商,对促成引进符合条件外资项目的,按规定给予委托招商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8.编制发布《河南省外商投资指引》,研究细化外商投资生活及人才保障、会展活动举办等配套政策,持续提升政策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释放外资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9.加快推进中德(许昌)产业园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实施对欧合作专项行动,谋划举办在豫外资企业圆桌会、跨国公司中原行、卢森堡投资贸易洽谈会等系列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70.鼓励存量外资企业使用境内利润增资或新设企业,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省财政按到位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71.推动“空中丝绸之路”国际合作论坛机制化、平台化、项目化发展,争取成为国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分论坛。继续办好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数字经济峰会等重大招商活动,每年省级层面在境内外组织重大招商活动10场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六、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七)保持就业稳定。

    72.持续深化“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高质量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人力资源品牌示范培育创建行动,推进“一县一品牌”建设,2023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200万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3.加大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4.推动“豫见·省外”劳务输出扩面升级,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维护大龄农民工就业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5.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除中央补助外,由省与市、县级按1∶1比例分担。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76.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加大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并纳入普惠小微贷款管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十八)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

    77.实施托育服务能力提升倍增行动,2023年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10万个。深入实施乡镇寄宿制小学建设工程,优化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力争2023年职业学校达标率超过8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78.开展国家医学中心创建,争取再获批2—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肿瘤、神经、妇产、精神等重点病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加快建设,积极推进省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2023年实现市“四所医院”、县“三所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标。推动方舱医院升级改造亚(准)定点医院、三级医院可转换重症病房建设,2023年改造床位不低于1.8万张,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79.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23年有序推进200个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完成6万户特殊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80.指导各地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深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服务、精准保障,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1.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统筹推进居民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完善落实粮食、成品粮油、猪肉、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节机制,有效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十九)强化能源和粮食安全。

    82.全力保障电力供应。组织签订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发挥电煤中长期合同保供“压舱石”作用。扎实推进煤炭稳产增供,确保省内煤炭日产量稳定在25万吨以上、力争实现28万吨。供需两侧同时发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加强机组运维和调度管理,落实“应开尽开、应发满发”责任,实现“能并尽并、能用尽用”;加大中长期外电吸纳工作力度,力争大负荷期间外电入豫电力稳定在1000万千瓦以上。必要时精准管理负荷,确保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可靠、安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公司)

    83.抢抓全国煤电建设窗口期,推动洛阳万基热电联产项目尽快投产,实施许昌能信、南阳内乡二期等清洁高效支撑性煤电项目,接续谋划一批大型火电项目。加快抽水蓄能项目、中原大型煤炭储备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存量风电项目加快建设,加快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力争202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500万千瓦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4.加强粮食和能源储备基础设施投资,争取财政或国债资金,推进河南省储备粮集团新建仓储设施和仓房功能提升、河南省成品汽柴油应急储备库及配套设施、省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库二期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

    85.分类分区域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2023年新建高标准农田535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400万亩。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筑牢粮食生产根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落实产粮大县、小麦、稻谷目标价格等补贴政策,精心组织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


    (二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87.加强基层“三保”资金调度和库款监测,坚决兜住“三保”底线,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分类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保障合理融资需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88.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金融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盯紧高风险机构、重点人员,补齐监管短板,扎牢监管笼子。(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89.聚焦燃气、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自建房、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

    90.加大金融、房地产、非法集资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做细做实信访维稳工作,最大限度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信访局)


    httpss://mmbiz.qpic.cn/mmbiz_gif/3Nzo8TmYltQJjV6e5xU2J0iapNCWcGFuzEm2W3OEMDSaNJ7PiafzNanQQhBfMQqy5j0saLowoZd98tibYazUmibbnQ/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编辑:张婧悦

    发布时间:2023-02-08
  •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印发,涉及这些知识产权内容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77334420.jpg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纲要》指出,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为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制定本纲要。《纲要》部署了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争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等一系列具体举措,其中,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如下:


    摘 编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三、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

    (三)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集中实施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攻关项目,突破一批重大标志性质量技术和装备。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赋能行动,推动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质量专业化服务体系,协同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打通质量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渠道。

    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

    (六)强化产业基础质量支撑。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分行业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加强重点领域产业基础质量攻关,实现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开展材料质量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验证,提高材料质量稳定性、一致性、适用性水平。改进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性能指标,提升可靠性、耐久性、先进性。推进基础制造工艺与质量管理、数字智能、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和精益性。支持通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程化开发,实现工业质量分析与控制软件关键技术突破。加强技术创新、标准研制、计量测试、合格评定、知识产权、工业数据等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进程。

    五、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

    (十)提高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定农产品质量监测追溯互联互通标准,加大监测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格管控直接上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管理,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加快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加快构建全程覆盖、运行高效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信用和智慧赋能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水平。加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临床急需和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速,提高药品检验检测和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加速推进化学原料药、中药技术研发和质量标准升级,提升仿制药与原研药、专利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

    七、增加优质服务供给

    (十六)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农技推广、生产托管、代耕代种等专业服务。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系统性集成、流程再造等服务,提升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咨询等科技服务水平,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价值链精准对接、深度融合。统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升级的精准性和可及性。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智慧物流、供应链物流,提升冷链物流服务质量,优化国际物流通道,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程度。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提高现代物流、生产控制、信息数据等服务能力,增强产业链集成优势。加强重大装备、特种设备、耐用消费品的售后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安装、维修、保养质量水平。

    八、增强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

    (二十一)争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打造中国精品和“百年老店”。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开展品牌理论、价值评价研究,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统筹开展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认定,完善老字号名录体系。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为优质品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58858960.jpg

    十、推进质量治理现代化

    (二十五)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品质量法,推动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产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与争议处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质量争议仲裁。加强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


    (二十六)健全质量政策制度。完善质量统计指标体系,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建立质量分级标准规则,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引导优质优价,促进精准监管。建立健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投标制度,健全符合采购需求特点、质量标准、市场交易习惯的交易规则,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制度。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强化对质量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金融服务供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将质量内容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完善质量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制度和职称制度,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着力培养质量专业技能型人才、科研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建立质量政策评估制度,强化结果反馈和跟踪改进。

    发布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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