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联系我们

洛阳华合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lyhhipr.com

联系人:李经理

客服电话:0379-64316431

手机:暂无

微信:暂无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天元自贸港1号楼5层

政策解读

  • 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的通知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18027662.png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23年1月11日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整合优化专利电子申请、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专利事务服务、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多个业务系统。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将支持网页版、移动端和客户端,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注册用户登录后,可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提交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请求,电子接收专利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缴纳专利费用,办理专利法律手续及专利事务服务等业务。

    为配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开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23年1月9日至26日对相关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期间办理专利业务具体时间安排及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

    1月11日12时,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直接访问和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继续办理此前已经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和PCT电子申请网提交的在线电子申请业务。

    访问地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

    终端环境要求:运行在匹配的操作系统上的Firefox 88及以上版本、使用Chrome内核的主流浏览器(含Chrome 54.0及以上版本、360浏览器9.0及以上版本、Microsoft Edge 100.0及以上版本、Opera 90.0及以上版本)。

    2. 启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移动端

    1月11日12时,启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移动端,用于发布通知公告、完成注册登录和扫码认证等业务。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移动端可在苹果AppStore、华为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下载。也可通过网页地址扫码下载:httpss://resources.cponline.cnipa.gov.cn/gapp/download/qrcode/index.html。

    移动设备环境要求:ios 11及以上版本或android 6.0及以上版本以及鸿蒙操作系统。

    3. 启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

    1月11日12时,启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客户端是安装在本地终端环境上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以继续办理此前已经在CPC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和CEPCT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的业务。

    下载地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的“工具下载”栏目下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

    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 7及以上版本。

    终端配置要求及兼容性:终端最低配置为CPU 1.0 GHz以上、内存4GB以上,客户端程序安装所需硬盘空间不低于2GB。

    4. 启用WORD转XML编辑器工具

    1月11日12时,启用WORD转XML编辑器工具,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可以使用该工具编辑生成XML格式的国家专利申请文件,也可以使用该工具将WORD或WPS格式的申请文件转换为XML格式的国家专利申请文件。

    下载地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的“工具下载”栏目下载“WORD转XML编辑器”。

    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 7及以上版本。

    兼容性:设备需装有MS Office 2010版以上或WPS Office 2015版以上的文本编辑器。

    5.办理专利业务

    1月10日0时起,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将停止用户注册功能。1月10日12时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系统及其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停止服务;1月10日17时起,PCT电子申请网站、CEPCT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案卷提交功能停止服务;1月10日21时起,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CPC离线电子申请客户端案卷提交功能、电子签章通知书请求功能、电子签章通知书在线验签功能停止服务。

    对于在线电子申请办理专利业务的用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后,1月11日12时至26日0时期间,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接收和下载1月11日前发文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临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答复通知书或提交其他文件;1月26日0时至8时,“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暂停服务;1月26日8时起,“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恢复全部业务办理,可接收尚未下载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

    对于电子申请客户端办理专利业务的用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后,1月11日12时至26日0时期间,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接收和下载1月11日前发文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通过原电子申请客户端(CPC、CEPCT)接收和下载1月11日后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1月26日0时至8时,“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暂停服务;1月26日8时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恢复业务办理,可接收和下载尚未下载的通知书、决定和专利证书。

    对于电子方式提交新申请或其他文件,1月11日12时至26日0时,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专利复审请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和其他有关文件,并接收国家申请的“电子申请待处理回执”或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电子申请回执”;1月26日8时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以收到国家申请的“电子申请回执”、受理通知书或者“拒收回执”等。

    对于纸件方式提交新申请或其他文件,专利局受理部门正常接收。系统切换期间专利局受理部门接收的专利纸件申请,暂停发出受理通知书。

    6. 办理专利费减备案

    1月9日0时起,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停止办理费减备案业务,1月11日12时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费减备案,用户提交的费减备案请求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事务服务-费减备案-费减备案公共查询”查看审批结果。

    7. 办理专利事务服务

    1月10日0时起,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停止用户注册功能,1月20日21时起,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停止服务,1月26日8时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专利事务服务相关业务,包括:各类证明文件和文件副本、专利文档查阅复制、优先权电子交换、文件和业务专用章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

    8. 办理缴费

    对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上缴费用户,1月11日12时至16日0时,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链接的原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缴费服务办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上缴费业务,1月16日0时至26日8时,网上缴费暂停服务。1月20日20时至21日2时期间,暂停专利费用信息网上补充服务,1月21日2时起,可继续在专利费用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1月25日0时起,专利费用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停止服务。1月10日0时至11日12时,专利收费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暂停用户注册功能,1月25日0时至26日8时,专利收费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暂停服务。1月18日至25日,暂停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代办处收费窗口缴费。

    在业务停止期间,请缴费人提前安排缴费计划,尽量减少在1月16日至26日系统升级切换期间缴纳费用,期间可通过银行、邮局汇款缴纳费用。

    1月26日8时起,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缴费相关业务,包括:网上缴费、电子缴费清单、票据服务、费用查询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代办处收费窗口恢复办理缴费业务。

    9. 办理互联网证据存证

    1月11日12时,“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开通互联网证据存证服务,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善了用户注册信息的用户可通过该服务保存与专利审查相关的互联网电子证据。

    请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及社会公众根据通知内容,合理安排好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在此期间如遇到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3日


    发布时间:2023-01-05
  • 国知局印发《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国知办函规字〔2022〕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编制的《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重大战略决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部署要求,围绕“双碳”目标,明确绿色低碳技术专利统计监测依据,促进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国际交流和转移转化,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专利产业化,特制定本分类体系。

    二、定义和范围


    绿色低碳技术包括主要通过传统能源清洁利用、节能增效、新能源利用和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等实现减碳、零碳和负碳效果的有关技术,不包括减污、资源循环利用等起到降碳协同效果的绿色技术。绿色低碳技术专利,是指以绿色低碳技术为发明主题的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降低碳排放的技术效果。

    三、编制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为指导。本分类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重要政策文件为指导。


    (二)以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为导向。本分类聚焦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结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等,重点选取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技术,构建与专利衔接的分类体系,支撑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


    (三)以突出国情和发展阶段为特征。本分类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突出传统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关注节能降耗和替代能源技术的发展,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化转型。


    (四)以国际专利分类体系为基础。本分类体系构建上采用国际专利分类与绿色低碳技术对照的架构,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绿色技术清单和日本特许厅的绿色转型技术清单等,实现分类体系国际可比,支撑全球绿色低碳技术数据库的构建,助力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国际交流和转移转化。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体系为独立的分类体系,采用线分类法,将绿色低碳技术划分为四级技术分支。一级技术分支包括化石能源降碳技术、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清洁能源、储能技术、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等5个技术分支。其中,化石能源降碳技术包括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石油及天然气清洁化等2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7个三级技术分支、32个四级技术分支;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包括节油技术、节气技术、节电技术、能量回收利用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4个三级技术分支;清洁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生物质能、核能等8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22个三级技术分支、14个四级技术分支;储能技术包括机械储能、热储能、电化学储能等3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7个三级技术分支;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包括CO2的捕集利用封存、其它温室气体减排等2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6个三级技术分支、16个四级技术分支。将上述绿色低碳技术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经合并去重,共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8个部、47个大类、108个小类、1090个大组、9934个小组。

    五、有关说明


    1.本分类体系建立了绿色低碳技术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参照关系。绿色低碳技术对应一个或多个国际专利分类,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下专利与所述绿色低碳技术相关。


    2.本分类体系“国际专利分类”列中“部分涉及”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层级及以下分类号的部分专利涉及绿色低碳技术;“全部涉及”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层级及以下分类号的所有专利都涉及绿色低碳技术。


    3.本分类体系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2022)》为参照基础。

    六、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表


    (略)

    七、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参考检索式


    (略)


    点击链接:httpss://mp.weixin.qq.com/s/ZqUcxR-TGg-VEwYi8cN-yg 了解《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详情

    发布时间:2022-12-28
  •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营造公平竞争、保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实施《管理办法》,为帮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市场更好地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对其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14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工作要求,通过指导市场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培育认定了一批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逐步实现相关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领导、有机构、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会运用、会管理”。截至目前,通过认定和续延审查,现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总数达到115家。根据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显示,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为88.8分,比2015年提高16.93分,整体步入优良区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效应,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2021年6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获批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部署“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管理创建示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目标、原则、程序,优化工作流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鼓励其持续做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发挥在本地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工作目标、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基本事项;第二章实施程序,对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程序进行细化规定;第三章组织实施和管理,规定日常指导和巡查考核要求,明确有关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理规定,加强宣传示范;第四章附则。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内涵、管理职能分工和适用范围。为统筹线上线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作出具体规定,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培育和认定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职能划分,区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省级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市场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在适用范围方面,《管理办法》第七条作出分类规定,一是各类符合条件市场可申报培育,二是相关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届满的均应申请参与复查工作。


    (二)明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活动的实施程序。一是考虑到线下线上专业化市场交易覆盖区域存在一定差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线下市场申报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管辖、线上市场由其注册地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进行管辖,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二是优化培育认定流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培育期为1年,较原《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通知》规定的2年培育期显著缩短。三是科学设定“专家评审分数”和“满意度评估分数”两项分值比重,将原来的专家评审分数”占比由80%调整为70%,将“满意度评估分数”由20%调整为30%,避免出现因满意度评估分值占比过低而对结果评审起不到实质评价作用的问题。四是严格复查考核程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称号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复查的市场,撤销称号。


    (三)明确了日常管理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一是为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明确有关责任处室和负责人员,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备案,同时还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市场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情况要及时按层级报告。二是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在评审认定、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三、实践意义

    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一方面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积极回应全球治理体系的复杂变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打造让消费者放心、权利人满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加强同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引导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推动市场相关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发布时间:2022-12-27
  • 国知局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求,做好纳入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是指已批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名单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重点培育建设,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在推动提升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标杆作用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务: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市场的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包括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动态管理等程序。


    第七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报参与培育工作;已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的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已认定及2022年之前通过续延审查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均需参与复查工作。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训引导等措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报培育程序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的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应具有固定经营交易场所。线上商品交易市场应为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在市场所在区域或所在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及影响力(包括市场规模、年度成交额、经营者数量等);


    (三)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管理制度,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四)申报主体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人员、经费、信息等方面资源和支持。


    第十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推荐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并填写培育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培育申报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表;


    (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成果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线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区域、线上商品交易市场注册地所在区域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在符合申报要求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保护基础好、保护需求强、保护能力好、保护意识强,在制度规范、管理机制、宣传保障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场,并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市场影响力、经销商品或主营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易发性以及各地实际工作基础,兼顾东中西部发展平衡,遴选确定培育市场名单,批准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展培育工作。


    第十四条 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批准培育后,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市场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工作计划在培育期间内达到认定考评指标要求。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条件:


    (一)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和方针明确,已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二)已建立或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检查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侵权处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


    (四)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建立协查协作机制,能够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工作。


    (五)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和改进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


    (二)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


    (三)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成果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培育期满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培育市场填写认定申请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采用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合格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作初评报告并填写认定推荐表,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报告、认定推荐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工作组,综合申报材料及第三方满意度评估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培育市场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认定评审得分标准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得到测评分数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培育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评估,得到测评分数2;


    (三)测评总分=测评分数1×70%+测评分数2×30%;


    (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经评审达标的商品交易市场,形成拟认定名单目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授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并颁发牌匾。有效期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称号之日起3年。


    第二十一条 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工作改进,次年仍可以申请认定。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节 复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满60日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市场申请复查。


    第二十三条 复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复查申请表;


    (二)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


    (三)认定后三年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果;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填写复查申请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采用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合格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作初评报告并填写复查推荐表,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报告、复查推荐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复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工作组,综合申报材料及第三方满意度评估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参与复查工作的市场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复查评审得分标准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得到测评分数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评估,得到测评分数2;


    (三)测评总分=测评分数1×70%+测评分数2×30%;


    (四)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达标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形成拟通过复查名单目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保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续延3年。


    第二十八条 复查测评总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场,经过整改,验收合格的市场保留称号。连续两年复查测评总分均未达到80分及以上的,或称号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复查的,撤销称号。复查测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市场,撤销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的有关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区域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相关市场发生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违法案件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评审认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参评资格;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当手段影响考核认定结果公平性,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域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的;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现其它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市场在整改期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没达到要求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撤销其称号,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宣传示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进行宣传。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总结提炼示范市场的经验做法,鼓励通过授牌仪式、座谈培训、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大创建示范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示范引领效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国知办函协字〔2016〕250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12-27
  • 国知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鉴定工作体系等进行部署。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总结前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征求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三年主要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以下为《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知发保字〔2022〕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鉴定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更好保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现就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坚持高质量发展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着力构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机制、健全标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推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对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的专业技术支撑,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促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定位。支持符合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活动,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知识产权相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重点做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主要协助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健全标准体系。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术语规范等基础标准,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标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活动中对鉴定人适用标准工作的指导,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推进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开展。


    (三)加强机构培育。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计划,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便民利民。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行业自律组织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机制。通过贯彻实施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积极有序培育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鉴定技术领域覆盖范围,切实推动鉴定机构做精做优,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行业管理。推动成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管理评价制度,统一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等知识产权鉴定质量管理制度。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实现名录库动态调整。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鼓励支持地方成立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


    (五)开展行业评价。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探索制定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等级评价办法,督促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合规执业。支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公约。推动开展质量监管、执业考核等第三方评价和知识产权鉴定满意度评价,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加强信用监管。


    (六)健全协同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间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互荐共享工作,推动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共享、人员培训、课题研究等工作协作。支持将知识产权鉴定纳入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内容。


    (七)加强能力提升。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完善知识产权鉴定理论体系;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发挥科研、院校等单位作用,加强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定期组织典型案例研讨和经验交流;积极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鉴定问题研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方法手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知识产权鉴定应用案例库。


    (八)推动自律监管。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评判制度,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执业检查、文书质量评查和情况通报,探索建立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完善行业激励惩戒机制;通过专题学习、警示教育、案例通报等方式,加强日常指导,防范多头、重复和虚假鉴定发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推动实施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推动严格知识产权鉴定从业标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必需的条件,及一定数量的鉴定人。引导知识产权鉴定人取得与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或工作经历,习得专业技能。知识产权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违法行为的,移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由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并由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转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重视支持,纳入当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有效推进。


    (二)加强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政策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建设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各地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本地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本地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


    (三)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宣传推广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成果和经验。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予以通报表扬,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鉴定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发布时间:2022-11-29
  •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九: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前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市创新驱动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下更大功夫,持续推动企业提档升级、跨越发展。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公众号将推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系列解读(共九期),现推出第九期: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九: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具体申报流程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通知。




    监督管理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


    认定流程 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2-09-05
  •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八: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高企对企业成长性有什么要求?

    前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市创新驱动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下更大功夫,持续推动企业提档升级、跨越发展。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公众号将推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系列解读(共九期),现推出第八期: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八: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高企对企业成长性有什么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成长性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包含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企业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其中企业成长性(20分):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企业成长性


    发布时间:2022-09-05
  •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七:什么是成果转化?

    前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市创新驱动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下更大功夫,持续推动企业提档升级、跨越发展。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公众号将推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系列解读(共九期),现推出第七期: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七:什么是成果转化?》




    成果转化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包含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企业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关键词


    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评价


    发布时间:2022-09-05
  •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六:高企认定对知识产权有哪些要求?

    前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市创新驱动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下更大功夫,持续推动企业提档升级、跨越发展。自即日起,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公众号将推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系列解读(共九期),现推出第六期: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之六:高企认定对知识产权有哪些要求?》




    知识产权要求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包含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企业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其中知识产权指标(30分):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数量、获得方式。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创新能力评价


    发布时间:2022-09-05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