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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第56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六零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现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1日


    发布时间:2023-12-28
  •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五九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1日

    相关链接《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与《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0号公告)(以下简称510号公告)和《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1号公告)(以下简称511号公告)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现予发布。

    二、主要内容

    《过渡办法》共十七条,除第一条适用原则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外,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

    《过渡办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1.第一条

    本条明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

    2.第二条

    本条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以下几种情形作了强制代理例外的规定:一是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是缴纳费用;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3.第三条

    本条明确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依照本条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4.第四条

    本条明确援引加入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援引加入作了规定,对于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的首次递交日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5.第五条

    本条明确分案申请提交副本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中取消了提交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和优先权文件副本的规定,对于提交分案申请的日期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之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有关副本。

    6.第六条

    本条明确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和优先权恢复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时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提交摘要及其附图、申请人变更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申请人对进入日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该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有关手续。

    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新增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优先权恢复的有关规定,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该条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7.第七条

    本条明确电子形式送达文件送达日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

    8.第八条

    本条明确保密审查期限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保密审查通知和保密审查决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日期作出相关通知和决定。

    9.第九条

    本条明确诚信原则的适用规则。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规定。自修改后的专利法生效实施后,即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该条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初审、实审驳回条款,第六十七条对复审程序作出规定,第六十九条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进行审查。

    10.第十条

    本条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自2021年6月1日起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

    11.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新颖性宽限期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12.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

    13.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510号公告还规定,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对相关请求进行审查。

    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期限届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将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专利权人在提交请求时,可能因收费标准尚未发布而无法缴纳相关费用。所以,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

    14.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开放许可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审查。

    15.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新增对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等事项的登记和公告,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适用实施细则前述条款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和公告。

    16.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适用规则。自2022年5月5日起,申请人可以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及511号公告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自2023年1月1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开始对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审查。

    17.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的废止,即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510号公告、511号公告。510号公告、511号公告有关内容将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作出规定。

    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办法仅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业务处理相关条款的过渡适用。

    相关链接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第559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天舟七号飞行任务”等4件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五八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提交的“天舟七号飞行任务”等4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

    特此公告。

    附件:天舟七号飞行任务”等4件特殊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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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8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来啦!一图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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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5
  • 重要!关于普惠金融,国务院最新发文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基本建成。经营主体融资更加便利,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一起来看——

    @经营主体

    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

    ●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

    ●强化对流通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规范发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等业务。

    ●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鼓励开展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

    ●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制度安排,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优化新三板融资机制和并购重组机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效能。

    ●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试点,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完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机制,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农业。

    ●发挥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支持。

    ●鼓励企业发行创新创业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科技创新等领域公司债发行和资金流向监测机制,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

    ●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

    ●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支持。

    健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推广“信易贷”模式,有效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建立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群体相关信息共享。

    加快推进融资登记基础平台建设

    ●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应用。

    ●优化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功能,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流转体系。

    @农民朋友

    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有效实施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做好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信贷投放和保险保障力度。

    ●加强对乡村产业发展、文化繁荣、生态保护、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支持。

    ●提高对农户、返乡入乡群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的金融需求,持续增加首贷户。

    ●加大对粮食生产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保障力度。

    ●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

    ●积极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

    ●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

    ●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

    ●落实中央财政奖补政策,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探索发展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

    ●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试点,优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制度,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效率。

    ●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

    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

    ●对脱贫地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延续适用首发上市优惠政策,探索支持政策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相衔接。

    ●优化“保险+期货”,支持农产品期货期权产品开发,更好满足涉农经营主体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需求。

    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

    ●探索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支持农业散煤治理等绿色生产,支持低碳农房建设及改造、清洁炊具和卫浴、新能源交通工具、清洁取暖改造等农村绿色消费,支持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推动城乡居民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强化农村支付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持续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巩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普及应用,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乡村下沉。

    ●畅通基层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参与信用环境建设途径,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和应用场景。

    ●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

    ●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约束制度,加强信用教育,优化信用生态环境。

    @所有人

    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

    ●改革完善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事业补短板。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升贷款便利度。推动妇女创业贷款扩面增量。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丰富大学生助学、创业等金融产品。

    ●完善适老、友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发展。鼓励信托公司开发养老领域信托产品。

    ●注重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上门服务,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积极围绕适老化、无障碍金融服务以及生僻字处理等制定实施金融标准。

    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

    ●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普惠型人身保险业务,扩大覆盖面。

    ●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鼓励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县域地区覆盖范围,拓展保障内容。

    ●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

    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

    ●探索开发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满足居民多元化资产管理需求

    ●丰富基金产品类型,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管理需求特别是权益投资需求。

    ●构建类别齐全、策略丰富、层次清晰的理财产品和服务体系,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公募基金账户份额信息统一查询平台,便利投资者集中查询基金投资信息。

    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

    ●健全金融知识普及多部门协作机制,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培养全生命周期财务管理理念,培育消费者、投资者选择适当金融产品的能力。

    ●组织面向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口、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教育培训,提升数字金融产品使用能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发布时间:2023-12-15
  •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专业指导,统一执法标准,准确认定商标违法事实,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zhifa@cnipa.gov.cn

    2.传真:010-62083319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

    附件:httpss://www.cnipa.gov.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1.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httpss://www.cnipa.gov.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2.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1日


    发布时间:2023-12-0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景德镇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荐景德镇市申报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景德镇市面向陶瓷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同步退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景德镇市陶瓷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28日


    发布时间:2023-12-0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23年新一批及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

    国知发运函字〔2023〕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号)要求,经企业申报、组织测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公示,确定750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1)、2960家企业为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2),培育期限为2023年11月至2026年10月;确定88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3)、358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4)通过复核,与2022年通过复核的企业一并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资格,培育期限仍为2022年10月至2025年9月。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力度,紧密结合重点工作推进,组织企业深入参与《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强化通过实践来培育、通过实效来评价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体系,加大工作组织、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指导和服务。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制定印发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保障机制,切实发挥优势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全力做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实,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竞争优势,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3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2. 2023年新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

    3. 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4. 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29日


    发布时间:2023-12-07
  • 我国创新能力综合排名上升至第10位(知识产权报)

    《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22—2023》发布——

    日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22—2023》(下称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创新能力综合排名上升至世界第10位,进一步向创新型国家前列迈进。同时,全球创新格局保持亚美欧三足鼎立态势,科技创新中心东移趋势更加显著。

    报告选取与中国具有可比性的40个国家(其研发投入总和占全球95%以上,GDP之和占世界85%以上)作为评价对象,从创新资源、知识创造、企业创新、创新绩效和创新环境5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使用权威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官方统计调查数据,客观研判中国在国际科技创新格局中的地位,全面反映中国科技创新投入、产出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结果显示,2023年中国国家创新指数综合排名居世界第10位,较上期提升3位,是唯一进入前15位的发展中国家。值得一提的是,在“企业创新”方面,中国获得41.2分,单项排名第12位。其中,每万名企业研究人员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第16位,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占服务业出口贸易比重排名第19位。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达456.8万件,同比增长16.9%。截至2022年底,我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4件。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单晓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指标是检验和评价创新能力的公认核心指标,知识产权与创新能力密不可分。我国创新能力综合排名的持续提升,说明我国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值得关注的是,综合排名前20位的国家中,只有中国属于中等收入国家,其他均为高收入国家,这意味着中国的创新能力显著超越处于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

    报告指出,全球创新格局保持亚美欧三足鼎立态势,科技创新中心东移趋势更加显著。北美地区仍是世界创新能力最强的一极,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量占全球39.2%。东亚、太平洋地区主要国家上升趋势明显,日本、韩国、中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6国R&D经费投入总量占全球33.1%。

    不久前,在2023年顶级科技集群座谈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介绍了2023年全球顶级科技集群排名的编制情况,他指出,中国成为全球拥有科技集群数量最多的国家。在排名世界前5位的科技集群中,中国的深圳-香港-广州集群、北京集群、上海-苏州集群占据三席。

    单晓光认为,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要以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为导向。科技创新活动则要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使命,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的机遇。

    “如今,创新稳居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全民族的创造活力奔涌不息,创新拉动发展的‘乘数效应’逐步显现,我国正向着高水平知识产权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稳步迈进。”单晓光表示。(记者 刘阳子)

    发布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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