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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新《反垄断法》),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31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为更好落实新修订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新《反垄断法》精神,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增强制度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一)健全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在总结监管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有利于增强我国反垄断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应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对我国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有利于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增强反垄断监管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要素资源中的基础作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进入新发展阶段,从我国产业发展阶段、特点和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有利于更好参与国际竞争治理;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支持我国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修订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工作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扎实推进修订工作。


    (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委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开展《规定》修订立法咨询项目,加强立法研究。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通过案例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为修订工作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二)系统总结实践问题。聚焦无线通信等重点领域,多次组织召开行业和企业座谈会,赴有关企业、部门调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聚焦《规定》中涉及的不公平高价、专利联营和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问题,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提出规制思路和措施,为修订工作夯实实践基础。


    (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形成修订草案后,于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3场,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凝聚各方共识,确保《规定》更加合理、科学、完备。


    三、修订思路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反垄断和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着力健全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水平,主要遵循以下修订思路:


    (一)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制度和精神。深入理解把握新法“鼓励创新”的立法精神和最新制度要求,既落实一般性的制度,做好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配套规章之间的衔接,又结合知识产权特点和规律,细化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特殊规则,增强制度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注重更好把握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当前和未来的关系,突出保护知识产权是公平竞争的题中应有之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


    (三)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适应我国产业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趋势,积极回应知识产权领域市场竞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制定规制措施,规范引导商业模式和竞争行为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创新发展。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定》共19条,本次修订保留1条,修改18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33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制度要求。一是落实新《反垄断法》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增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第八条);增加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具有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第二十条)。二是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垄断协议类型,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第六条)。修改安全港规则,并做好与《指南》的衔接(第七条)。三是对照新《反垄断法》调整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和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行纪衔接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


    (二)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一是增加关于不公平高价的规定(第九条)。细化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和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第二十条)。二是增加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集中有关规定,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审查中的考虑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情形(第十六条)。三是明确与《反垄断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一般性规则之间关系,增加程序适用和规则适用的引致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三)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一是修改完善有关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二是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协议情形,并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中,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映强烈的权利人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的问题,增设专门规制条款,明确具体的适用要件(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是增加对涉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反垄断规定(第二十一条)。


    五、主要特点

    《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兼顾强化反垄断监管和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但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规定》充分体现“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通过厘清私权和公益保护、行业和竞争监管的边界,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进行正当有力的制约,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市场资源和创新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二)兼顾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正确处理发展和规范、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之间的关系。《规定》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的稳定性、针对性、前瞻性,为反垄断监管执法提供了更具体、更全面的规则依据,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都是推动创新发展的主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既帮助权利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实施人实现发展目标、获得合理收益。《规定》在制度规则设计上,坚持兼顾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着力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充分激发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创新活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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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11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全面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在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允许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我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将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

    允许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实施两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提前了3-8个月,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了资金的压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研中,有企业反映目前仅能在10月预缴申报期、次年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建议增加允许申报享受的时点,使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的要求,我们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公告》,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

    二、《公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四、与10号公告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3-07-11
  • 持续深入降成本 助推实体经济恢复壮大——《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专家解读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对今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内容丰富、精准务实,对于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尽快恢复元气具有重要意义。

    一、持续深入降成本意义重大

    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助力实体经济企业轻装上阵、提升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都要印发文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2023年已是第7个年头,可谓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这些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了一大批有含金量的降成本举措,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多数生产需求指标同比增速提升,服务业和消费较快恢复,就业物价总体稳定,经济运行呈恢复向好态势。同时,国际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国内需求仍显不足,经济回升内生动力还不强,实体经济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仍然较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受持续冲击后仍然较为困难,经营主体信心和预期仍然有待提振。在此背景下,部署推动降成本工作更有着雪中送炭、添力加火的特殊现实意义。大力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最终将助推我国经济实现整体性恢复,重回正常增长轨道。

    二、措施精准务实,将逐步释放助企纾困效果

    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从8个方面部署了22项任务,措施系统而有针对性,精准务实,体现了年度特点,契合了经营主体实际需要,将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加快恢复。

    一是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仍然延续企业成本类别的既定框架,从税费成本、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地原材料成本、物流降本、资金周转效率、内部挖潜等8方面展开。同时可以看出,8个方面并非平均用力,每个方面内部也并非全面铺开,而是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突出重点地谋划具体举措。如,税收优惠政策就强调精准性针对性,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业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偏弱的对象,以及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重点领域;提出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针对的就是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问题;提出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主要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拖欠账款问题。

    二是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降成本不是简单一降了之,要统筹兼顾需要与可能,按照适宜节奏来降。在实际运行中,部分措施成熟就可转化为制度安排,今年文件就明确提出将重点领域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另一些措施则主要是阶段性的,不过根据当前经济恢复状况,该延续的要延续,该优化的要优化,不急于退出。因而,文件中“继续”“延续”等表述较为常见,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费率等举措也设置了明确实施期限。

    三是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显性成本容易识别,缴纳的税费、财务费用、交易成本、用工用地原材料成本、物流成本等。隐性成本从表面上难以感知,却影响巨大。如,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融资困难、涉企违规收费等,往往更为影响经营主体信心和预期。为此,文件在对显性成本作出相应部署的同时,也围绕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谋划举措,促进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降低经营主体面临的隐性成本。

    四是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降成本在助企减负降本的同时,也注重通过正确的政策导向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文件在普遍性降低某些成本的同时,对创新、小微民营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予以倾斜支持,同时还采取更大力度措施引导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如,政策举措中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激励相关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有关激励企业内部挖潜的举措更是引导企业从内部优化管理、转型升级来降本增效。

    降成本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之以恒推动。我们预计和期盼,今年降成本工作重点举措的落地实施,将在前期多年成效基础上持续深入发力,优化市场环境、持续降本增效,不断增强实体经济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我国经济加快恢复。(郭春丽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清彬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发布时间:2023-07-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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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经营主体纾困支持力度,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性,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确保各项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二、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

    (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二)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三、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

    (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五)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七)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服务能力,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提高征信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积极作用。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加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十一)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破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断拓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二)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三)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修改完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继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落实工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六)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夯实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预期引导,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平稳运行。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七)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高现代物流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十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研究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升铁水联运发展水平,推动2023年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5%左右。

    (十九)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深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全流程工作效率,对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久、多次投诉的问题线索重点督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引导企业加强全过程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成本控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产销协同、供需匹配。

    (二十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加快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转化运用和产业化。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3年5月31日



    发布时间:2023-06-15
  • 关于征集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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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1)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原则

    (一)新增。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已实现批量产业化,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用户使用存在顾虑,未取得市场化业绩的新材料产品。

    (二)删除。已获得批量支持,产业化应用比较成熟,市场应用风险显著降低或不存在应用风险的新材料产品。

    (三)调整。产品实现迭代升级,产业化应用还不够成熟,市场应用风险仍比较高的新材料产品。性能指标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广泛组织动员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研提修订意见,认真组织初审推荐。

    (二)请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推荐意见函及修订意见汇总表(附件2)反馈市工信局材料工业科,并附电子版文件。

    联系人及电话:黄会鸽    63930087

    邮    箱:clk@lysgxj.com

     

    https://gxj.ly.gov.cn/Content/Admin/plugin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pdf

    https://gxj.ly.gov.cn/Content/Admin/plugin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附件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doc

     

     

        2023年6月14日

    点击链接https://gxj.ly.gov.cn/GZDT/Detail/10031即可查看附件

    发布时间:2023-06-15
  • 一图读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67463305.jpg

    发布时间:2023-06-15
  • 重要通知 | 关于开展2023年度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基地)培育工作的通知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12952116.png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强化科技创新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现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度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培育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范围及条件

    培育范围包括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推荐渠道

    (一)隶属于省直部门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直部门推荐上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由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推荐上报,材料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提交;

    (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通过管委会推荐上报。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网上填报。申报单位登录“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hnkjt.gov.cn/)填写和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至主管部门。

    (二)组织推荐。请各主管部门于7月31日17:00前通过系统将推荐单位信息提交至省科技厅。并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和纸质申报材料(各一份)报送至省科技厅资源环境处。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科技厅资源环境处 华瑞  王婷

    联系电话:0371-65967328,65941081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省科技信息大厦2221房间


        附件:1. 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申报条件

             2. 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申报材料

    2023年6月12日

    点击httpss://kjt.henan.gov.cn/2023/06-14/2761321.html即可查看附件

    发布时间:2023-06-15
  • 关于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的通知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45314024.png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77号)、《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96号)《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99号)。为顺利推进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重大自然灾害防控与公共安全”重点专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6月1日8:00至7月3日16:00。

    (二)请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内单位进行申报,并于7月4日16:00前提交推荐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扫描件;

    二、“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社会治理与智慧社会科技支撑”“城镇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6月23日8:00至7月26日16:00。

    (二)请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内单位进行申报,并于7月26日16:00前提交推荐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扫描件;

    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重点专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8:00至7月28日16:00。

    (二)请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内单位进行申报,并于7月31日16:00前提交推荐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扫描件。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通知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二)请各主管部门按时发送推荐函扫描件至省科技厅资源环境处邮箱kjtzhc2022@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资源环境处 王婷 0371-65941081


        附件: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3年6月12日

    点击链接httpss://kjt.henan.gov.cn/2023/06-13/2760228.html即可查看附件

    发布时间:2023-06-14
  • 重要通知 | 《关于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6个重点专项 2023年度项目的通知》

    https://server.lyhhipr.com/images/upload/a42915423.png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99号),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内容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s://service.most.gov.cn/),在“公开公示”菜单栏中查看有关通知和申报指南,针对性地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本次申报采取无纸化方式进行,请各相关单位按要求登录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线上申报,申报流程、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三、“氢能技术”等重点专项,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8:00至7月28日16:00。省科技厅作为推荐单位,将于2023年8月2日16:00前审核确认推荐项目。请申报“氢能技术”、“储能与智能电网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新能源汽车”、“交通载运装备与智能交通技术”、“交通基础设施”等6个专项的单位,务必于7月29日16:0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推荐项目清单及预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新能源与交通科技处邮箱,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由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报送(附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的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清单)。


        联 系 人:新能源与交通科技处 王麒瑞

    联系方式:0371-86548303

    邮    箱:kjtnyjt@163.com


    附件: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3年6月12日

    点击httpss://kjt.henan.gov.cn/2023/06-13/2760230.html即可查看附件

    发布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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